勞動關係協調員與勞動爭議調解員的區別

2021-03-03 23:15:59 字數 993 閱讀 9244

1樓:上海崔律師

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

主要工作內容

(1)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2)管理勞動合同;

(3)參與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管理;

(4)進行勞動規章制度建設;

(5)開展勞資溝通和民主管理;

(6)協調處理員工申訴和勞動爭議。

職業概況

勞動關係是最重要和最複雜的社會關係,其內容高度敏感,形式複雜多樣。在全球化、資訊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新型勞動關係大量湧現。由於缺乏成熟的調控機制,我國目前的勞動關係總體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勞動違法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保持和諧勞動關係的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勞動關係協調體系,建立勞動關係協調的專業化隊伍。 勞動關係協調員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的最基層承擔者。勞動關係協調工作責任重、專業性強,不僅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的意識,更要具備勞動關係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嫻熟的溝通與交流技能。

職業前景

目前,勞動關係協調員主要分布在區域性調解機構、地方行業工會、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以及用人單位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工會和法務等部門。截至2023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近20萬個,地區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8000多個。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並配備專業的勞動關係協調人員。

專職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已達數十萬人。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和企業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的加強,社會對勞動關係協調員的需求將會越來越大,但是目前從業人員的數量和素質與這一需求還很不適應。設立勞動關係協調員這一新職業,對於滿足社會的需求,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其解決勞資問題的能力,促進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爭議調解員一般指專門機構聘請的調解人員,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調解辦公室等,更像兼職人員,一般聘請一些老法官或者退休的法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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