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除名,部隊承認其當兵的
經歷。開除軍籍則是部隊不承認其當兵的經歷。
《紀律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單位批准。
《紀律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紀律條例》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拓展資料: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應予開除軍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開除軍籍;
(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應開除軍籍;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開除軍籍;
(3)對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確已喪失革命軍人基本條件的,必要時也可開除軍籍。以上需要開除軍籍的人員,戰士須經軍級單位批准,營以下幹部須經大軍區或軍兵種一級單位批准,團職以上幹部須經**軍委批准。
2樓:戚廣利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軍人除名是對於戰士的一種處分,直接剔除部隊的意思,沒有退伍費、安家費,退伍證之類福利與證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對士兵的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專案,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開除軍籍與除名的區別:除名部隊承認其當兵的經歷,開除軍籍則是部隊不承認其當兵的經歷,這可以從《紀律條例》看出來: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3樓:匿名使用者
開除軍籍輕的,發回原籍,並且記錄在軍人的檔案,有當地派出所負責監督,如果嚴重的坐牢,剝奪政治權利。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應予開除軍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開除軍籍;
(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應開除軍籍;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開除軍籍;
(3)對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確已喪失革命軍人基本條件的,必要時也可開除軍籍。以上需要開除軍籍的人員,戰士須經軍級單位批准,營以下幹部須經大軍區或軍兵種一級單位批准,團職以上幹部須經**軍委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三十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受除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級兵役機關;受開除軍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地方人民**應當予以接收。
4樓:匿名使用者
後果最大的就是不能再服役,後代也是不能再來部隊發展!在有就是在你的檔案裡面帶一輩子!
5樓:法治自省
開除軍籍意味著直接離開現役,但部隊服役經歷不會抹去,根據目前政策,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原來工作年限視為已經繳納保險,以後不再計算,養老金計算根據原來機關工作時間來計算,以後按照普通公民按社會保險繳納,軍人同樣如此
6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三十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受除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級兵役機關;受開除軍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地方人民**應當予以接收。
除名和開除軍籍的區別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一、除名
按照新修訂《紀律條令》第119條的規定,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名只適用於士兵,而不適用於軍官和文職幹部,第121條規定,但法律後果上卻區別不明顯。《紀律條令》第144條規定: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甚至不適用於士官;但軍官、文職幹部,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
二,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開除軍籍、撤職、除名處分,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開除軍籍
根據《紀律條令》第120條規定,但不適用本條令第120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3,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降銜(級)、已構成危害****罪的。」
四、除名與開除軍籍的比較
1,仍然是紀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2,應當在本縣(市,應當除名:
1、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5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
2、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無正當理由。
開除軍籍涉及軍人安置、優待等一系列經濟和社會問題,對被處分者權益影響極大。《紀律條令》第145條規定: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不是刑事處罰,儘管性質嚴重,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4、另外、士官士兵嚴重違紀的都可以開除軍籍;對軍官和文職幹部的處分以及對士兵的開除軍籍處分,由政治機關承辦;對士兵的警告至除名處分,由司令機關承辦。
士兵嚴重違法的既可以除名,受處分者即喪失了現役軍人身份。
8樓:匿名使用者
除名 是部隊處分的一種,是指在部隊服役期間違反部隊某些規定,並且達到除名的處分的處分。你說你是入伍前一天,就是說還沒入伍,況且入伍到部隊有乙個月的訓練期後才受銜,受完銜才屬於真正的軍人。聽說的「除名」可能是說你從入伍名單刪去罷了。
開除軍籍 判刑後開除軍籍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刑滿釋放後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以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其參加工作時間可以從第一次參加軍隊之日起計算(包括建國前參軍、建國後被判刑的復轉軍人)。
但軍人被開除軍籍後,應當將本人檔案轉遞到原入伍所在地,可以再就業
部隊裡的除名和開除軍籍有什麼區別?
9樓:愛在春暖花開
兩者區別:
除名,部隊承認其當兵的經歷。
開除軍籍,則是部隊不承認其當兵的經歷。
1.《紀律條令》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2. 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人民武裝部。縣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3.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4. 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擴充套件資料:
《紀律條令》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領導人頒發全軍執行。軍人遵守紀律的準則,軍隊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依據。目的在於培養軍人高度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執行命令,服從指揮,令行禁止,協調一致,鞏固和提高戰鬥力。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5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10樓:裝機大師
開除軍籍是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確已喪失服役基本條件的現役軍人的最高行政處分。開除軍籍是典型的身份處分,或稱資格處分。除名在軍事行政管理中是一項比較重的行政處分,嚴重程度僅次於開除軍籍。
按照新修訂《紀律條令》第119條的規定,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另外,第121條規定,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但不適用本條令第120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根據《紀律條令》第120條規定,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已構成危害****罪的;故意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5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開除軍籍,受處分者即喪失了現役軍人身份。
拓展資料: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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