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不能。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開除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沒有繳費的工齡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2樓:匿名使用者
被開除的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它不同於連續工齡,但二者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承襲關係。北京市在已實施的各項社會保險中最先在養老保險上使用這一概念。
2023年12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無論是來自公眾的聲音,還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都有意見認為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門檻較高。長期以來,專家學者、普通老百姓以及社會**呼籲聲音很高的養老保險15年繳費問題,仍然沒有實質性突破。
3樓:匿名使用者
在企業工作的,目前政策不能算視同交費年限.(在機關事業的是算的,不公平吧).
勞辦發[1994]376號: 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辦發[1995]104號: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粵勞社函〔2003〕1019號: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是對勞辦發〔1994〕37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解釋,兩文必須相結合執行。對於除名職工,除名時當地尚未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就業時起計算;除名時當地已經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當地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時起計算。
川勞社函[2006]299號: 一、《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四川省勞動廳**《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通知(川勞險[1995]38號)兩個檔案的規定仍然有效,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樓:聽歌
在現行的《憲法》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保護規定——這就是國家以退休金的形式給予退休職工的“物質幫助”,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是一種“政治權利”,沒有這種“政治權利”的人就不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例如:人們常在影視劇看到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員就沒有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的“政治權利”。能體現這種“政治權利”的現象是:
在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改革前退休的職工,雖然一分錢未曾個人繳納過,也照樣可以領取退休金的。除非他犯了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後,才能剝奪他的養老金待遇。
綜上所述:“視同繳費年限”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國家給予退休人員“物質幫助”的大政方針,任何剝奪“視同繳費年限”就等於剝奪“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是屬於繳費年限或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之後也是。
6樓:匿名使用者
很久很久之前,有過相關規定,但後來這些文都作廢了,後來無論開除、除名還是自動離職,對你之前的工齡沒有任何影響。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你還沒說清楚呢~!
應該是吧~!
8樓:在閱江樓插花的鳶尾花
這個在勞動法中可以找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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