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雪人曬太陽
行政監察法監察物件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包括:
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及其公務員。
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以委託、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人民**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及***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及本級人民**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樓:空谷盤
行政監察法監察物件的範圍在《行政監察法》中有明文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及***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及本級人民**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的物件有哪幾類
3樓:柚子皮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二、監察法的任務是什麼?
1、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
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2、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物件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範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3、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
4、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
4樓:匿名使用者
監察物件是《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的規定,監察物件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家管理機關,是國家機關的一種,它是由國家依法設立並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利,掌管行政事務的機關。 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
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及其他經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譴、聘任等形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5樓:逍遙書生在青島
按職務分,有廳局級別,科級別,一般員工。
6樓:律視微言
我們不能簡單地套用《刑法》中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去理解《監察法》規定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的範圍大於「國家工作人員」,有些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犯罪,仍有可能是通過監察調查程式啟動追訴的。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範圍有哪些?
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式是: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式開展工作,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物件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彙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式,成立核查組。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初核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領導人員審批。
8樓:藍天可達
一、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二、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三、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9樓:醉意撩人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 監察程式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物件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彙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物件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物件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物件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
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 監察物件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乙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
監察物件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乙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複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複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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