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法和土地條例沒有硬性規定,也就說這個規定有可能是省一級明確了具體的範圍,或者市,縣。比如在我這就是自己的縣城出台了不超過單人60平公尺的規定,因為我這地大,所以寬鬆。而你的家鄉要麼有自己的規定,要麼還沒出台,如果沒出台具體檔案,你建房後,他們要拆除,那你可以讓他們拿出具體檔案,否則就不能拆,你可以請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超過三分地 即267平方公尺,但是祖業產的老宅基地往往大於三分地,多的一畝多地。
3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農村宅基地房前屋後的使用面積具體是多少?(是那種老房子)
4樓:宜秀花華婷
直接購買是受到法律約束的,現行《土地法》是不允許的。
不過通過近兩年國家政策轉變趨勢看有可能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出讓市場,但估計也會有所限制(對於購買人資格、用途以及購買後的使用權許可權等方面)
現在也有在農村」買地「建住宅的,但是主要是以所謂的」小產權「出讓為主,也暫時不能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畢竟還是屬於違法的)。那現在哪些人可能取得農村宅基地呢?有以下幾種:
1、繼承,自物權法出台後,因為雖然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使用權)不可轉讓,但是地上物是屬於私人所有的(這裡指的是物權的所有權);
2、合法取得後戶口轉出,這部分主要是曾經的農民戶籍因個人工作性質調整(如老師轉正)而將戶籍轉為非農業的。
至於你所屬的購買風險是很大的,畢竟不合法就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合同!所以要謹慎!
若確有需要,我只能給一點建議」
1、不能以「購買」為合同內容。意思是合同內不能體現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字眼或實際描述,只能租賃;
2、必須經該村村委會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字蓋章。因為該宗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最好有經該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的會議紀要和簽字證明。
最後,就只能祝你好運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房後50公分。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6樓:舞璇瀅
每個省市的宅基
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公尺(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公尺(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擴充套件資料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公尺(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公尺(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公尺。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公尺。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2023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準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準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公尺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公尺;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公尺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7樓:低調額低調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公尺;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公尺;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公尺。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乙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擴充套件資料
宅基地主要問題
1、被奪宅基地的農民,根據國土部的試點管理辦法,增減掛鉤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但在一些地方,強拆民房,強迫農民「上樓」的事例,已有發生。管理辦法要求要在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的地區試點,現實中,不顧實際情況,「一刀切」拆並村莊的做法,非常普遍。
2、除被要求交出宅基地之外,今後農民要獲得宅基地,將成為難題,在全國多個地方,宅基地上建築不再批准動「一磚一瓦」,也不另批宅基地。村民如有住房需求,需要拿宅基地住房換樓房。失去宅基地的農民,還將面臨生活、生產方式轉變。
對於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來說,生活成本增加和耕種不便,成為最現實問題。
8樓:之何勿思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公尺(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公尺(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八條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另行規定。
9樓:我在等覺醒
1、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公尺;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公尺;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公尺。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乙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2、每個省市不一樣。
3、內蒙古的農村標準: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另行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是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公尺(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公尺(0.35畝)。
《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在城鎮和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地區,應按照城市居住區標準統一規劃建設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內蒙古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法律規定如下:
居民建住宅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程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二)因土地利用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騰優佔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四)達到婚齡,確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者應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公尺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公尺;
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公尺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11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國家**目前並沒有規定宅基地具體面積。所有不存在標準是多少。
【拓展回答】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蘇木鄉鎮和嘎查村的農業戶口或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在農村牧區的住房和雜屋等附屬建築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區境內使用宅基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居民建房,應利用舊宅基地。在空閒地、劣地、廢棄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應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嚴格申請、審核、批准手續。
第五條 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六條 居民使用宅基地,應符合蘇木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未作村鎮建設規劃的,應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搞好宅基地規劃,經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由旗縣級人民**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遷並分散的村莊和零散住戶,復耕原址,擴大耕地面積。遷並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鼓勵城市郊區和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口密集地區集中建房和建多層住宅。
第八條 旗縣級人民**應制定宅基地用地計畫,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計畫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批准下達執行。
第九條 居民建住宅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程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二)因土地利用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騰優佔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四)達到婚齡,確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者應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 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縣級人民**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核發使用證。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依法**、繼承、贈與引起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向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蘇木鄉級人民**審核,由旗縣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使用證。
第十四條 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對超過規定標準,確實不能收回土地的,應按超佔面積數量加收使用費;對五保戶、軍烈屬、特困戶可以減收或免收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嘎查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各級土地管理、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其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蘇木鄉級或旗縣級人民**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人民**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宅基地爭議處理期間,雙方應維持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使用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和破壞。
第十八條 宅基地糾紛處理期間,故意製造糾紛、煽動**、阻撓處理工作正常執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處罰,由蘇木鄉級人民**或旗縣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關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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