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座談會紀要的法律效力

2021-03-12 11:55:57 字數 833 閱讀 8775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會bai議紀要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最高du院釋出的zhi公文中只有司法解

dao釋才具有法律效力專。

較早的時候確實有會議紀屬要作為司法解釋來適用的情況,如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便是作為司法解釋使用的。但97年後,最高院出臺了“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對司法解釋進行了規範,會議紀要便不得再作為司法解釋了。

根據這個規定,司法解釋有以下幾個特點:

1、必須經最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由最高院以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報》上公開發布。

2、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對某一類案件或某一問題的如何適用法律作出的規定,稱為“解釋”;第二種是對審判工作提出的規範和意見,稱為“規定”;第三種是對各高院及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具體問題請示所作的答覆,稱為“批覆”。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形式。

3、司法解釋必須在首部寫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字樣。

4、司法解釋可以在司法文書中援引的,包括判決書,但在格式上需先引用適用的法律條款,再引用適用的司法解釋條款。

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的原抄因是最高法和人**工

襲委之間的bai一個衝突,因du為人**工委對於司zhi法解釋的審查通過比dao較保守,因此最高法院沒有辦法,通過會議紀要的方式來規範一些問題,只不過現實中判決書裡不能以此明文作為法律依據,因為它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淵源~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實際上的法律效力!但根據規定,司法解釋以及類似的檔案、通知、會議紀要不能出現在判決書中,而是指導下級法院辦案!各級法院有義務執行!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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