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果琬凝葉碧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在三個工作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資訊。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資訊。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
(三)失信資訊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
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公佈、撤銷、更正、刪除失信資訊的,參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樓:樂嘉雲塔妞
我也是這個情況,高院的失信名單已經刪除了,就是人民銀行的徵信沒有更新刪除.你們的徵信是多久刪除更新掉,怎麼處理好的,現在著急買房子
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案件結束了。個人能去人行申請個人徵信取消嗎
3樓:薔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十條:如果三天以後還沒有撤銷,個人能去人行申請個人徵信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擴充套件資料:
可以申請修改失信被執行人的人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
(三)失信資訊應予刪除的。
4樓:踏理尋法
可以。不是僅僅徵信問題,是整個失信人員名單的撤出。執結後,按理法院應該主動撤出,但不排除實際上沒有給你主動撤出,那就你得去找法院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的。執行完以後、案件就結束了。向法院要求取消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將已經解除失信被執行人資料交換至工商總局需要多久
6樓:羅爺法律
信被執行人,結案了名單,一般依當事人申請,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可以刪除。 欠債還錢,只要失信人履行債務後,當事人便可以申請將其失信名單刪除。一般法院經審查,任務為申請符合規定,會按流程審批刪除,確定刪除到刪除,大約1-2天即可辦完
7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最法院已經把資料遞交給工商總局,工商多久能給解封呢,已經半個月了,有好心人給解答一下唄
最高人民法院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後人民銀行徵信多久能取消
8樓:乙小甲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在三個工作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資訊。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資訊。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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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
(三)失信資訊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
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公佈、撤銷、更正、刪除失信資訊的,參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9樓:悅微米投影儀
找到法院處理這件事的庭長,讓他出具相關證明,並且讓他通知人行徵信撤銷正常3_5tian
10樓:明天會更好
我也是這個情況,高院的失信名單已經刪除了,就是人民銀行的徵信沒有更新刪除.你們的徵信是多久刪除更新掉,怎麼處理好的,現在著急買房子
失信被執行人結案,個人徵信多久可以刪除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法規確定的義務後、或不良行為及事件終止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法院受理申請後確認已履行全部義務的,一般3-5個工作日可以刪除。
《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2樓:乙小甲
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這意味著,5年保留期是從還清欠款之後才開始算,不能誤以為不良記錄5年後自動消失、欠的錢不必歸還。
若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資訊,則需要履行義務之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
《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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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物件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總體要求中指出:
保護權益,鼓勵修復。嚴格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紅黑名單的認定、釋出、獎懲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暢通異議申訴等救濟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
同時,徵信業管理條例第16條也有規定,涉及個人的信用記錄,在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這個失信記錄只保留5年,5年後予以消除。當然,不再作為懲戒物件的期限,具體由相關部門來制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個人失信記錄5年後可消除 不再作為懲戒物件的期限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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