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資訊、同事證言等。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
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你可以要求全額發放。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公司拖欠工資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首先,先去找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索要拖欠的工資。如果公司繼續拖欠,問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公司暫時周轉不開,此時讓公司出具一張欠條。其次,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那麼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一般問題到這裡就可以得到解決。
最後,如果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無果,那麼此時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濟南程律師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如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不準備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可以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另外,如果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及不給予工資條的行為均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並給予工資條等憑證,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3、主張上述權利的基礎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
「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
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附部分相關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可以就勞動報酬問題協商解決。
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拖欠工資問題,還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雙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保精璩痴海
你沒有籤勞動合同,也沒有工資條,這個國家法律以及勞動者協會也幫補了你了。
你要想要回工資除非你這老闆肯給你了,如果他不肯給你怎麼說都沒有用。
也就是說你們這件事只能私下解決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匯款方式,那個發出方是誰呢?應該是公司吧,如果勞動關係怎麼能給你打錢呢?
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吧
建議找乙個當地的律師或者熟悉勞動法的人幫助你一下
6樓:問法網姜律師
可以要回工資的,你現在儲存好證據,工資證明是公司提供的不用擔心,你的證據可以用,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7樓:方智盍貞婉
公司是有營業執照經營的吧。按以下條例辭職,可以去勞動所投訴。
如果你按規定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未簽合同的在入職後乙個月的次日起以雙倍的工資賠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發)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管是什麼老闆
8樓:葉瑩智赩
如果問題屬實,單位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你可以登陸當地社保局的**,了解相關的法律和政策,進行舉報或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你需要掌握的證據應該有:工資表、考勤表、考勤卡、派工單、出入證、胸牌、工作證、單位的通知、演示文稿、告示、老闆或工作環境的**、錄影……等等,一切能證明你在這家單位工作過的證據。
同時,你還可以向當地的**求助。只要你手中有確鑿的證據,應該說是:勝券在握。沒有乙個老闆不怕自己的違法行為被**的。
9樓:雙子涼亦人心
解決了嗎朋友,我想借鑑一下你的做法,我也遇到了差不多的問題!
10樓:架海紫金梁
「,」情況沒說完麼?
未簽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拖欠工資
你好朋友!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 日 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 日 小時支付...
公司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補償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支付賠償金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不幹後不發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 因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 因除名 辭退和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 因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福利 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 因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