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乞討者是否應給予施捨正方辯辭

2021-03-16 11:55:21 字數 4930 閱讀 6658

1樓:

不應該吧,乞討者其實也是生意人,只不過他們賣的是自己的尊嚴,你施捨的同時也買了他的尊嚴。難道乙個人的尊嚴是幾個零錢就能買到的麼?這樣想想就可以理所當然然地不施捨了。

面對真假難辨的乞討者,到底該不該施捨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我碰到身體殘疾的或多或少會給一點,但是四肢健全的無論他(她)有多慘,都不值得幫助

辯論賽:該不該給乞丐施捨 我是正方一辯

3樓:匿名使用者

心理學:認知不協調理論,如果你心中的認知是乙個看到有困難的人要去幫助的人,而你的行為卻不是這樣的,那麼你的認知就會發生變化,最後變成乙個冷漠的人。如果每個人都這樣,那麼對社會的影響是巨大的,對下一代的教育也是災難性的。

經濟學:身為乙個社會成員,你有責任和義務幫助社會成員。但是當你發現乙個成員有可能在以乞討的行為賺錢時,你需要進行理想的判斷。

第一,對方是否真的需要幫助,如果你不能判斷,那麼考慮如果是真的需要幫助,如果不對其進行幫助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並且是否會導致其死亡。如果起死亡,那麼對社會造成的成本將會是易感人群的心理輔導,屍體的處理,免疫衛生費用,後事的安排等等,這樣的代價要遠大於幫助他所付出的代價。由此,必須要幫助他。

國際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會讓外籍人士注意到,是否會影響對國人的看法,而導致連鎖反應,例如,**上的不信任感,軍事合作和民間合作的隔閡感等等。

辯論賽"要不要給乞丐施捨」

4樓:苦苦小詞典

正方「應該給」

那「給」也要有乙個「給」法,怎麼給呢?首先要判斷出是不是真的需要幫助,我們誰也不是專業人士,所以遇到最好直接110,個人所得稅大家都在繳納管制範圍內吧?那麼這些稅款國家會用到需要使用的地方,包括對生活困難人員的救濟上,你交給警察叔叔,警察叔叔會對他們做出最正確的判斷、處理、和幫助。

(乞丐這種身份混亂的團夥裡,後面跟著的很多都是不法份子,你直接110說不定還可以救到被拐賣囚禁的小孩子,還有被逼迫行乞的小孩子)

哼,真要做好事,想要幫助有生活困難的人,就一幫到底吧,我們中國自古就有「送佛送到西,幫人幫到底」的優良傳統,你把乞丐從他們所謂的「貧困"中解救出來,讓他們不需要再上街乞丐,讓他們可以和你一樣有個正常人的生活和經濟**,讓他們的乞丐生涯在遇到你的時候就可以結束,這才是對他們真正的幫助,而不是讓他們繼續在大街上行乞,不是給幾塊錢求心理安慰,還自以為自已是"慈善人士「做了什麼積德的事,什麼讓你覺得自己是「高尚人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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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不能給!這事兒金星老師早在《金星秀》上說過了:如果我給你錢,我對不起那些自食其力的人!

如果人人都認為只要放下尊嚴就可以什麼都不用付出的生活下去,誰還工作?全世界都是乞丐了,如果到了世界都是乞丐的那一天,做為乞丐的你又向誰要錢去?

對於說遇到殘疾人應不應該給的,真正的殘疾人會比你有自尊心,他們會生怕別人看不起他們的殘疾,不可能上大街上賣弄自己的殘疾行乞,而且殘疾人士國家有一項「殘疾人保障金」每個營業單位都會按單位所聘員工人數的比例繳納,這錢就是用來補助殘疾人士的,不需要你濫好心的去大街上給**錢了

而且現在很多乞丐明明都是些**,假裝身有殘疾,或者假裝聾啞人,拿個假殘疾證就在各種公共場所詐騙,人與人之間的溫情就是這麼給騙光的,這種在屬於「乞丐行騙」的違法行為,見到最好110直接交**處理,我們每乙個公民都按國家法律交過個人所得稅,這些稅款國家會按最正確的方式分配到社會建設中去,包括對乞丐、對需要幫助的人的福利上,根本不需要你再在大街上給這種你並不清楚實情的人錢,而且你被騙一次,都會助長這種乞丐行騙違法行為的惡勢力生長,因為你一時的濫好人,會讓更多有同情心的人和你一樣被騙,這是你的罪過。

5樓:愛漂漂淼淼

辯論賽"要不要給乞丐施捨」正方一辯詞

我方觀點是應當給乞討者施捨。我們認為給乞討者施捨是一種美德,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社會責任。在我們的社會中,人們應當相互信任,不應無故懷疑對方,因此而不給乞討者施捨。

給老人幫助不僅是我們愛心的體現,更是體現了我們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愛,為此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施捨乞丐能夠幫助這個弱勢群體。=乞討的根源大多都是貧困。因為貧困,他們背井離鄉,忍受著風餐露宿;因為貧困,他們卑微做小,忍受著白眼與輕蔑;還是因為貧困,他們四處流浪,忍受著寂寞與思念。

這些乞丐,他們乞討是為了生活,更是為了生存。而我們不吝嗇那一元五角,力量雖小但至少能幫助飢寒交迫的乞丐等來生機。  

第二,施捨是一種不可取代的幫助  

無論**救助還是民間慈善,都有一定的盲區,而施捨,能填補這段空白維持乞丐的生活,使其等來更大更有力的救助。同時,施捨還具有獨特的便捷性和時效性,給了人們超越時間和地位幫助弱者的機會,真正讓愛心走遍社會。施捨以其特殊之處,為生命贏得時間,是乞丐幫助中重要的一環,真正唯一將**救助和民間慈善拉向社會最底層人民。

 

第三,施捨乞丐是社會愛的傳遞  

殘疾乞丐陳春偉將乞討得來100元,轉手捐給素不相識的病友。汶川**後,乞丐徐超連續捐了444.01元,還有許多這樣的乞丐,他們用行動感動了社會,告訴人們愛心的傳遞是雙向的。

如今社會問題堆積如山,強顏作歡、精疲力盡地應對工作、生活以及人生,已成為相當一部分人的真實寫照。當我們被純粹的愛所感動,為什麼不能以這樣的感動投入明天的生活,又何愁不幸福?而當我們能夠積極笑對人生,我們又何吝向需要幫助的乞丐伸出援手?

這何嘗不是救贖自己的心靈。  

誠然,乞丐群體成分複雜,正如托爾斯泰所言:我不是施捨給這個人,而是施捨給人道。施捨從來都應該是平等的,乙個社會只有提倡關懷人、愛護人、尊重人,做到以人為本、以人為中心、自由、平等、博愛,才能健康和諧的發展。

 

綜上,無論是從情感還是理性上我們都應該施捨乞丐。

6樓:橙子味

乞丐大部分淪為乞丐,是生活所迫,本來就是弱勢群體,乞丐身殘志堅,熱愛生命,每個人都有追求熱愛生命的權利,乞丐不偷不搶,沒有違***道德,沒有觸碰社會底線我們給乞丐施捨,助人為樂

不論怎麼說,我們就是比乞丐賺錢方便

試想,如果乞丐得不到生活所需,會去作甚麼,

7樓:匿名使用者

反方的立場是:不應該施捨乞丐。

第一,從乞丐的角度上看,當今現實中的乞丐分為三類。一類為有勞動能力者,一類為無勞動能力者,一類為有組織的脅迫兒童,殘疾人士行乞的犯罪組織。對於第三類,普通人、**、社會組織均有義務在法律層面提供解救安置等援助並對其背後的魔手進行打擊。

這種情況下普通人的施捨無異於助紂為虐。對於第一類有勞動能力者,他們有行乞的自由,也有不行乞的自由。所以他們行乞的動因是好逸惡勞的低成本高收益,他們行乞的效果是形成職業乞丐,是他們自尊的墮落,也是社會文明的倒退。

試想,如果每乙個健康的人都不求進取而以乞討為發財之路,那這個社會還有希望嗎?對於第二類,也許是今天我們最難以做出價值判斷的一類乞丐。這類人,沒有選擇行乞與否的自由,他們也許只能以行乞來維持生存的基本權利。

這個時候,如果**和社會視而不見,置之不理,那麼是**最大的罪惡,也是社會最大的悲哀。在社會治理上,**有義不容辭的救助義務,社會組織有天然的關懷品格。而對於每乙個普通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的傳統道德觀念也促使人們去幫助弱者。

於是,似乎普通人在公共場所遇到這類乞丐應該施捨。其實不然,請繼續聽我們的第二點。

第二,從施捨者的角度講。那就是在公共場所,偶然性的隨機的給予乞討者財物、食品,飲用水。而不是類似於**和社會組織的將其勸導至救助站的方式。

如果正方認為施捨包含後一種救助方式,那麼我方認為,今天的比賽毫無意義。在上一點中,我們已經將行乞者分為三類。在偶然的隨機情況下,普通者面對混雜在一起的行乞者,是明顯的資訊不對稱,稍不留神,明珠暗投,助紂為虐。

所以普通人在公共場所行善時,首先要擦亮眼睛。不應該施捨給有勞動能力和有組織犯罪的乞丐。對於我們討論的焦點,無勞動能力乞丐,怎麼辦?

應不應該施捨,這確實是乙個嚴肅的道德命題和社會實踐。如果想搞明白這個價值判斷,就應該從施捨者的動機和效果分析。善是動機與效果的結合,缺一不可。

從動機上講,很多人認為這是出於人類的惻隱之心,仁愛之心。有道理但是不全對。為什麼呢?

給一點提示,為什麼乞丐總是在**密集的公共場所而不是人不那麼多的公共場所呢?因為乞丐知道,在**密集的地方,成功率高,所以得到施捨的總量也一定多。成功率高說明這樣乙個問題,即動機的不純粹。

施捨的動機,除了所謂的仁愛之心還有因果報應論以及減輕自我焦慮的利己之心和迫於他人注視下的偽善之舉,比如乞丐向情侶中的男士的乞討的成功率相當高。而我剛才例舉的後三類動機都不是真善,而是偽善。偽善的施捨,害人害己害社會。

那麼還有一種純粹的仁愛之心的動機,我們應不應該施捨呢?還是不應該,因為效果上不是善。因為零星的,隨機的偶然的財物施捨並不能解決無勞動能力行乞者的根本生活問題。

這種情況下最好的方式是將其勸導至救助站,雖然這種幫助的時間成本等遠高於零星的財物施捨,但是唯有這樣才是動機和效果相結合的善。否則,就會導致另外兩類乞丐的濫竽充數,最後導致真乞丐得不到施捨,假乞丐鉅額斂財的惡果。

相比之下,我認為在座的各位一定認可將真正的需要救助者送至借助站的做法。而同乙個人,在一次行為中只能選擇一種方法,如果他選擇了將其送至救助站就等於是放棄了施捨乞討者的方式,這也在另乙個側面論證了我方觀點。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不應該施捨乞丐。

正方:向乞丐施捨是應該的。

第一,這群人是迫於無奈與壓力才選擇這條路。

第二,國家保障、社會救助具有一定的侷限性。

第三,個人救助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托爾斯泰先生在施捨乙個品德惡劣的乞丐後說:「我不是施捨給他那個人,我是施捨給人道。」現實雖無奈與殘酷,可有的人即使選擇跪著仍抬著他們高昂的頭,而有的人西裝革履卻已然屈服。

被蒙蔽、被傷害,能構成我們拒絕向乞丐施捨,向這群弱勢群體提供我們可以給予的幫助的理由和藉口嗎?

綜上,我方認為,應該施捨乞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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