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中員工是不是要在同一單位滿十年才亨有十天年休假

2021-03-26 19:09:13 字數 5625 閱讀 2696

1樓:段

累計工齡,但你在一家單位工作不滿十年,但你主張加上之前單位工齡累計超過10年的需要自己提供證明材料,例如原勞動合同、社保證明之類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立法原則

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後法,舊法與新法的關係,按照《立法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係,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係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係雙方都有乙個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就業方面有乙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乙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後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

《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對比《勞動法》的相關條款,有了很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周轉工、農轉非等。《勞動合同法》規範了用工形式,明確規定3種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律有哪些?

2樓:感動一生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在《勞動法》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5.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參考資料

勞動法.法律快車[引用時間2018-1-11]

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

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 工 資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版

按月支付給勞權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勞動保來障監察條例》第源

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您可以向企業所在的通州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立即支付拖欠您的工資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除了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外,如果您有用人單位拖欠您工資的明確證據,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你的工資。

您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的,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而且,如果您僅是勞動報酬問題的爭議,涉及的總金額又沒有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合計金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建議您不妨先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兩種方法一般比較簡便快捷。勞動爭議仲裁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式,花的時間一般會長一些,但問題的解決可能會徹底一些。

5樓:商標註冊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專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屬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樓:勞動法諮詢師

你的建築公司的違法行為。1、工資每個月應該結一次。2、拖欠工資。你可以直接收集證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7樓:玉麒麟大魔王

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找仲裁公司或上訴或去找有關法律部門。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由原公司負責給勞動者工資

9樓:素顏彬魂

當地勞動糾察大隊,不行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最後不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證據後去申請

仲裁,快點吧,趁你們公司還沒有解散,快點行動起來,你申請仲裁之後,仲裁庭會通知你公司的負責人到庭的,趕快拿起法律**吧,既然你自己找他沒有用,那就不要找了,浪費時間,仲裁和訴訟都是有實效的(2年),不要拖太久了。

11樓:簡簡單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找那個勞動局都行!實在不行就去法院起訴!

勞動法體系中包括哪些重要的法律?

1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管du理法--勞動管理機構設定及其職zhi權dao(2)勞動就業法

(3)勞動關係協調法回(勞動合同;集體協商答;集體合同)

(4)勞動標準法(工資法;工時休假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職業訓練與職業資格標準法;職工訓練與職業資格標準法;職工獎懲規則)

(5)社會保險法(生育保險法;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醫療保險法;遺囑津貼)

(6)處理勞動爭議程式法(勞動爭議;集體協商爭議:行政調解程式;集體合同爭議)

(7)勞動檢查監督法(監督檢查機構;監督檢查職權)(8)工會的法律保障(結社權;協商權;參與權;監督權)

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法律是什麼

14樓:葉赫那拉聞多

勞動法中關於辭職

的法律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版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

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經濟補償

以上為勞動者辭職的權法律的法律規定,不包括用人單位解除或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合同的情形。

1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bai‍關於辭職的相關法律依據:du《zhi

勞動合同法》37、

dao38、46、47、50條!

一、個人提出回離職分答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法關於保險的問題,新勞動法中對於員工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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