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021-04-21 23:54:32 字數 5380 閱讀 3597

1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保險標的對投保人來說,應該有所有或經營等利益關係,這個應該是財產保險方面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一點說吧,就是標的出了問題你的利益要損失。

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屬於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屬於全部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4樓:菠蘿吹謙

全部無效,保險法規定的是合同無效。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意思是保險標的與投保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比如我不能為美國白宮投保。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效力,有狹義概念與廣義概念之分。

狹義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範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範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間的合意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我們所講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

廣義的合同的效力,則是泛指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廣義的合同的效力,還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違反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一責任的產生雖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效果,但也是基於合同所產生的,應屬於廣義的合同的效力的範疇。

保險法中,在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存在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效力,如何理解?

5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人身險抄有這條規定,主襲要是針對離婚這種情況的,比如說兩口子結婚後買的保險,老公做投保人,老婆做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孩子,但兩人離婚了,前夫作為投保人對於作為被保險人的前妻就沒有保險利益了,這時候就不能主張合同無效了,如果前妻出險了,孩子作為受益人仍能獲得賠償。明白了吧,人身險不像財產險,財險的保險利益是跟物權相關的,物權轉移或滅失就不具備保險利益了,而人身險只要求投保時有保險利益就行。

在保險中,投保人對哪些人具有保險利益?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

險利益。投保人對下回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答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

7樓:陽光保險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矛盾,因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要求不同才有這樣的表述,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要求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要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並不是保險標的。

《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人身)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財產)

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判斷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

9樓:成都方利律師

這個說法肯定是錯的。《保險法》第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投保標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稱為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稱為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絡,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條件。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保險變成賭博行為,預防道德風險,確定保險賠償範圍。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存在於合同成立時,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編輯本段]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保險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編輯本段]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由於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及有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財產的不同關係。根據民法債權和物權基本理論,這些不同關係依此產生不同利益:

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係且繼續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

現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於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雇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

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雇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生行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貨幣估價,但同樣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壽命或身體)之間具有經濟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係;債權債務關係;業務關係等。

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係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編輯本段]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1、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要有保險利益。如果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

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災保險後,將該房屋**給乙,如果沒有辦理批單轉讓批改手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因被保險人已沒有保險利益而不需履行賠償責任。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比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這種規定是為了適應國際**的習慣做法。買方在投保時往往貨物所有權尚未轉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於保險合同訂立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如某投保人為其配偶投保人身險,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該夫妻離婚,保險合同依然有效,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該規定是基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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