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離職表,結算清單的影印件,還有工作時候的郵件往來記錄 以及銀行工資明細。就是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最好證據。
2、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你不差什麼東西了。什麼時候入職離職以及工資多少和是否籤勞動合同,按規定都由公司證明。
3、工作了大半年,沒有籤用工合同,沒買社會保險。你可要求:
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樓:匿名使用者
1、離職表可以證明你曾在公司工作過。如果離職表上沒有入職日期,則入職日期需要公司舉證證明,如果公司不能舉證你何時入職,則以勞動者陳述為準。
2、工資明細可以表明你每個月的工資數額,由於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應按你每月的工資為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3、沒有買社保一般勞動部門會不予受理,這個你可以向當地的社保機關進行投訴,要求社保機關處罰用人單位並補繳社保。
4、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申請書兩份、證據影印件兩份、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企業註冊基本資料乙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乙份,如果要委託他人的則要提供相應的委託書及**人身份證。
3樓:匿名使用者
先去勞動局申請調解或者仲裁吧,如果仲裁的話,只需要證明你是公司的員工就可以,銀行工資明細或者工資條就夠了。什麼時候入職離職以及工資多少和是否籤勞動合同,都由公司證明。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就持你現有的這些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樓:
離職時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 怎麼索要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6樓: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
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法源厚德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只要你能證明確實勞動關係,你就可以主張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公司拖欠的乙個月工資也是要支付的,另外,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你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
8樓:李春娟律師
需要你提供在這個公司工作的相應證明,譬如工作證,打卡記錄等,如有相關證據則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9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蒐集工作的證據,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0樓:李海輝
不能,因為你沒有證據
請問,勞動法規定的雙倍工資賠償,是如何計算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月工資的核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所以應該按2300(如果有加班再加500)計算。
12樓:韓飛律師
如果話費、油費是現金與工資一起支付,並且按月支付,可以按2300元支援雙倍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計算標準應該是全部發放工資,你還可以主張50%-100%的賠償金,仲裁是一審終裁制,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14樓:
在實踐中,雙倍工資是參考實發工資來算的,一般會向下浮動點,像你基本工資在2300元,那雙倍工資標準也在2000多點,具體由仲裁員掌握,但只計算900元,明顯錯誤,由於仲裁是一裁終局,你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法院起訴
雙倍工資賠償怎麼賠償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從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從用工滿乙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共計11個月。
雙倍工資賠償怎麼算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廣州的員工吧,是不是保安?
首先跟你說說加班費的計算辦法,如果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那麼看看你的工資條,如果上面有加班工資的話,則這部分是要扣除在每月的總收入之外的。舉例來說:
你是2300的工資,工資條上只有法定節假日時是有加班費的,那麼你平時就沒有加班費。則你每小時的工資=2300/21.75/8=13.22元。
周一到周五每小時加班工資為1.5倍=19.83元,週六週日加班工資=13.22*2=26.44元。法定假日加班費=13.22*3=39.66元。
每週超過40小時的上班時間就可以這麼計算。
所以你的加班工資到底是多少,請按這個計算就可以了。另外,法定假日有發放加班費的,按照以上計算辦法計算之後,應減去已經發放的。按照1100計算加班費是違法的。
關於雙倍工資,則完全等於當月的實際工資,請假和加班費都計算在內,請假當月工資少了,雙倍也少,加班當月工資多了,雙倍也多。
關於雙倍工資的演算法,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第乙個月去申請的話,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滿一年之後,再過一年去申請則不支援了。
1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援。
解讀:本條規定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和保護期間。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二倍工資系按月支付,故處理時不按連續侵權做整體保護,而是按月保護。
保護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通常是勞動者就二倍工資申請仲裁之日或者用人單位拒付之日)前一年以內的二倍工資差額。例如,勞動者於2023年1月1日入職,2023年12月31日解除勞動關係時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2023年1月1日申請仲裁,則保護11個月;如2023年7月1日申請仲裁,保護6個月(2023年7月至12月);如2023年1月1日申請仲裁,則不予保護。
17樓:劉鵬律師
二倍工資按實際發放的工資2300元/月計算11個月,對於你每天上班12小時的情況,要看公司是否申請了綜合計時工作制,如果沒有申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每個月超過21.75天,每天8小時的部分計算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的工資應當以2300元/21.
75天乘以3計算。
18樓:遠端法律諮詢
如果沒有超過仲裁時效,那麼應該支付你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以你的應發工資減去社保費用中單位應繳部分,從用工第二個月起算,最多11個月。
加班工資,按照1100元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你們沒有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實發工資計算。你可以通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19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自己的工資賠,即2300元。如果加了班沒顯示在工資條上,你有證據證明的話也是可以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做什麼的?好像很辛苦的樣子。
沒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舉證索要雙倍工資賠償?
21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審查下列證據:
(l)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
(3)考勤記錄;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其他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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