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80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時代,勞動者和企業沒有專門的法律調整,依據的大多是民法,還有地方性政策:
1,勞動法是在2023年實施的,在80年代以前,(改革開放是1983召開11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基本上是計劃經濟,國有企業,不存在或者很少存在勞動糾紛。
2,在改革開放以前,國家是沒有私營經濟的,所有企業都是國有(包括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因為國有,所以更多的是考慮國家因素;
3,在計劃經濟年代,企業的經營全靠國家和地方,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沒有自主經營權;少數失業人員,多數都是因違法犯罪被企業開除的;並不存在市場經濟下的勞資糾紛及矛盾。
二,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國經濟發展的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是自新中國成立到公私合營,經濟國有化:
(1)這一時期,是國家穩定,調控經濟,改革舊時代經濟體制,建立自身經濟體制的時期;
(2)這一時期,因為出於大變革時代,所以並沒有產生太多勞動糾紛問題。
2,第二階段是經濟國有化到改革開放前,這一階段是計劃經濟體制:
(1)因為是計劃經濟,一切以計劃來,這一時期也沒有關於勞動的法律法規,***出臺指導性檔案,由地方制定相應細則,具體則由企業制定規章制度;
(2)由於當時國家,地方,企業是連體的,政企不分家,實際上國家的政策也就是企業的制度,因為特殊歷史環境,也沒有人敢破壞這一規定;
(3)在改革開放前,並不存在需要勞動法來調整勞動關係的條件和背景。
3,第三階段,則是改革開放到勞動法實施:
(1)這一階段,由於市場經濟體制的作用,勞動糾紛隨之產生,因此在上個世紀80年代,***陸續頒佈了多條關於調整勞動關係的令;
(2)其中主要包括的是一些特殊領域,因此,在上個世紀80年代,陸續有一些***頒佈的法規來約束調整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可以開除員工,並且要求員工對損失進行賠償
如何解決新勞動法實施之前的勞動糾紛
3樓:假裝開心
關於新舊勞動法的差異,及新勞動罰頒佈之前的勞動糾紛案件,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看處理結果,因地區差異,各地方的處理結果應該也不一樣,勞動爭議諮詢網上有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樓:愛勇媛
勞動法一般都沒有溯及力,勞動合同法之前的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之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經濟補償有何明確規定?
5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經濟補償規定如下:
1、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6樓:
對於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計算,2008.1.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
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情況,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晚於20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經濟補償為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參考資料: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頒佈單位】 勞動部
【頒佈日期】 1994-12-3
【實施日期】 1995-1-1
【發文號】 勞部發[1994]481號
勞 動 部
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
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於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與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7樓:濟南程律師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對在本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的貨幣補償。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2023年勞動部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具體規定了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和標準。
本法根據實踐的情況,結合勞動法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七種情形,在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與現行的作法相比,本法擴大了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即除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給經濟補償外,對勞動合同終止,也要給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雖然這種作法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舉措,但客觀上增加了用人單位用工的成本。對這部分成本,原來用人單位用工時並沒有考慮。
如果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如果從本法實施前開始計算,顯然不合理。因此,本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同時,考慮到勞動部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作了具體規定,目前企業也是按照這個規定來作的。另外,2023年***釋出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雖然這個《暫行規定》執行到2023年6月被廢止,但勞動合同期滿支付經濟補償也要執行到2023年6月。
而且2023年***頒佈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也要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經濟補償。目前這個《規定》還有效。本法需要與現實的作法相銜接,因此本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當時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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