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包工頭幹活,在工地受傷算不算工傷

2021-05-02 09:31:49 字數 3480 閱讀 7435

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第一、不知道你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工傷很難定。

第二、按照你所描述的包工頭應當是你的雇主。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不知道你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工傷很難定。

其次,按照你所描述的包工頭應當是你的雇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3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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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環良巫雅寧

應該屬於工傷,但考慮到私人包工頭一般不會為自己的工人購買工傷保險。這種情況可依據民事法律解決。我國民事法律規定,雇員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侵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你的損害,可向包工頭尋求賠償。

5樓:聊資閔高卓

算,但如果你想有賠償方面到保障,需要有勞動合同等證據支撐。如果沒有,也可以用工資卡的工資到賬轉賬的銀行證明來做依據。如果都沒有,多名證人證詞應該可以做為參照。

但是如果這些都弄不到的話,可能只能和你的包工搞好關係了!~

6樓:樸凝竹

吊車吊科沒有訊號工瞎吊被鋼筋打斷骨頭幾根,

7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跟著包工頭在建築工地幹活,因為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工人為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調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8樓:泰燦融朗麗

工傷僅針對的是勞動合同關係,而一般情況下建築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故你一般情況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由包工頭對你的損失部分進行賠償,而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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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簡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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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園區建屋大廈518室。

9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工傷,就算沒受傷,光沒有勞動可同這一條就可以告他,讓他給你多開一月工資,反正其他工友可以給你證明,因為簽合同是國家規定必須的,工商肯定是要賠償的,包工頭給你賠。

10樓:厙鶴盍易容

工傷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

缺一不可。

11樓:匿名使用者

算工傷。

沒簽勞動合同,你要是簽了協議也行。

都沒有的話,你要取得能證明你和包工頭之間被僱傭與僱傭關係的證據。

要是這些都沒有,就很難辦了。

12樓:鄭憲明律師

是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賠償數額,

1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是工傷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在工地上給私人包工頭幹活受傷,算工傷嗎

14樓:嘆笑一世傾城

工人跟著包工頭在建築工地幹活,因為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工人為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調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工傷,雙方協商賠償或向法院起訴

16樓:小笑聊情感

不知道你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工傷很難定。

第二、按照你所描述的包工頭應當是你的雇主。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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