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子有房貸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1-05-05 16:46:40 字數 5292 閱讀 5009

1樓:麼破1自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二十條關於金錢債務債權案件,若被執行人(債務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後,法院可以執**產,保障債權人利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債務人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了,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3樓:巧米樂

第一、有財產拒不履行,涉及法律責任。拘留、罰款、拒執罪。

第二、按揭房產還未辦理接房手續或者還未裝修入住的話,則極大可能被查封、拍賣。但涉及房產這類不可分的財產,不太涉及超標的問題。畢竟拒不付款,是責任。

第三、若已入住,涉及唯一住房,即便不拍賣。也會被查封。

4樓:匿名使用者

和你沒有關係,別擔心。唯一住宅,03年國家發過文,不會強制執行。睡你的覺,吃你的飯。

5樓:聞人慕霜

法院是不會執行你那部分的房產,前幾天執行局也有和你類似的案件,執行庭的庭長和我**過,我找到相關的條文,可以執行你父親的份額,但是首先要保障你父親的基本生活,沒有能力執行的,也不會拘留,因為你父親不屬於拒不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申請,法院受理,就會強制執行的

已抵押的房子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7樓:愚人談娛樂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儘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8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債務人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了,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9樓:燕琴心

張某知道李某有一套門市房,價值50多萬,不過這套門市房已經抵押給銀行用於貸款。請問,法院能否執行這套門市房用於清償貨款? 梅里斯區人民法院趙慶金法官解答: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該債務人個人有一套門市房,雖然該房已抵押給了銀行,但法院仍可根據你的申請將該房拍賣或者變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根據該解釋可知,財產儘管已經抵押,但是仍然可以作為執行的標的,只不過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就是說,如果法院將該門市房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要優先償還對銀行的貸款債務,剩餘價款才能用於清償你的貨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也有具體規定,即“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根據該規定同樣可知,儘管李某的門市房已經抵押給了銀行,但只要該房的價值大於銀行的貸款,你就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李某的房產,拍賣所得款優先償還銀行後,你可以就餘額主張權利。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申請執行千萬別錯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因此,你一定要在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申請,申請法院執行李某的財產。

10樓:王迪_懦黑

夜借t八萬元錢給一個同事做生忿.他把在城衛的房子執鉀給了我。後因我同事欠別人錢無法歸還,執對方起訴列了法民。

法院因此對佑朵取襖剎執行扮施,查封了他已抵鉀路我的房及並可能在列決後交付拍賣。諳問法院可以查封債夯人已抵鉀給我的房子嗎?我該怎麼辦?

根據有關燒定,法院在執行時有權對已括押的被執行人即你的同事的房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拍賣,以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屯也會依法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擔保法規定.演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括押權人、質押權人和留裡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或質押物或留裡物的價敏優先受償。

大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間皿的規定(試行)》第叼條規定:“人民法曉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事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盆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裡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傾部分用以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對已抵押的財產,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當然該規定一方面注重保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俄權,同時,也往重保護擔保成權人優先受償的合法權益。

法院能強制執行我唯一的一套住房嗎?

11樓: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12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13樓:樂觀的靚哥哥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14樓:找法網

儘管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六條確實對不動產的執行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此處“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說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區別,不可一概而論。

但是有幾種例外情況,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華,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然後給你保留一定數額的房租,再如,你所謂唯一住房,是你轉移完資產後僅剩唯一住房,原來的房子你為了躲避債務都或賣或送轉移了,這是法院可以執行你的唯一住房,總體來說,唯一住房不執行是一般,執行是例外。

下面的法條可以做必須居住房的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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