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想讓員工主動離職的手段有那些

2021-05-08 07:50:56 字數 875 閱讀 9989

1樓:蒼洱白子

老闆讓員工主動離職手段:①指定完不成任務的生產指標,而且規定勞動者達不到指標要求,就選擇離職;②調離崗位,而且不組織崗前培訓,後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讓勞動者自己辭職;③約定合同到期,員工自動離職。

2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想讓勞動者主動離職的方法有,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內容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維持勞動者的正常上班時間,不給予加班等情況,讓勞動者的待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有針對性地針對勞動者,只要不違法即可,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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