脾氣暴躁的人就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是有什麼刑事偵查的規定和法律依據?而且是在沒有犯罪證據的前提下

2021-06-05 16:51:49 字數 5648 閱讀 7402

1樓:

你的問題為你解答如下:

沒有任何刑事法律依據僅僅根據一個人脾氣暴躁就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機關的偵查物件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物件。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

三、認定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有其實施的犯罪事實作為根據,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主觀、武斷地將一個人列為犯罪嫌疑人,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是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的表現,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如果因司法機關的錯誤致使公民遭受錯誤拘留、逮捕和審判,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2樓:羅長江律師

但從所述情況看,沒有法律依據。

3樓:八三老人

脾氣暴躁不是判斷犯罪的依據。

4樓:王幼柏律師

脾氣暴躁與違法犯罪沒有任何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脾氣暴躁是性格方面,不可能僅因此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吧

人被關在看守所,請問看守所的探視規定是什麼?

6樓:華律網

在我國大陸地區,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違反司法審判程式、紀律等的違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

刑事拘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需要對其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一般關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羈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

《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就有權委託律師會見、通訊等,並且辦案機關有義務在第一次訊問時,必須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權委託律師,並徵求其意見,是否委託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有罪判決後,交監獄或看守所執行期間,根據《監獄法》的相關規定,服刑人員的近親屬是可以會見的,但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查程式才可以會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訊。

7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的規定一般是通用的,是有規章制度的。人在看守所拘押期間經過批准可以探望,應當事先提出申請。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訊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

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詢公佈的**詢問。

8樓:江舟獨酌

你男朋友在家鄉犯的事,那麼他應該被羈押在家鄉看守所,我猜你男朋友是在躲案,在火車上抓的,那麼在衡陽看守所只是暫時羈押,他們會發函給你的家鄉看守所,你家鄉的看守所收到函後,就會派人去衡陽接你男朋友,將他接回家鄉。還要給衡陽看守所一些錢,這是規矩。具體數目不太清楚。

由於一起打架的都已經定罪,那麼處理你男朋友的事就好辦了,花一些錢,就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根據看守所的規定,在沒有接到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可以接見,所以勸你不要去探視了,以免白跑。

如果有能力建議花些錢找找關係。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人被關在看守所,說明被關押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在未經法院判決並生效前,其家屬是不能探視的,只可以委託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其他人是不能會見你的男友的。

你男友因共同犯罪現在可能是被刑事拘留了,偵查終結後如果構成犯罪會被提起公訴,然後法院會**審判的。

你男友會被移送到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的。

總之,除了律師,你們是不能見到他的,定罪處罰後你們可以到監獄會見,大概幾個月後。

11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地公檢法有管轄權

你去看一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哦,不是很多

公安機關要具備什麼條件才可立案,立案程式是怎樣走

12樓:西郊有雨

一、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製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製作完畢,標誌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

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13樓:小揚說歷史

公安機關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立案程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3、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4、對立案材料的處理,製作立案決定書進行立案。

1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立案的程式:

一、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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