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法律規則的理解和表述

2021-06-15 18:22:25 字數 5278 閱讀 9872

1樓:虎被犬欺

2.法律原則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和可**性

法律原則具有不確定性和概括性,所以2是錯誤的。

具體解析如下: 法的要素分為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及法律概念。

關於1,在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關係上,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並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也不是每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因此1的說法是正確的。

關於2,法律原則的一個特點在於比較籠統、模糊,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但並不直接告知應當如何實現或滿足這些要求或標準,在適用上具有較大的餘地,因此2的說法錯誤。

關於3,概念是理解事物本質的基礎,法律概念是理解法律本質的基礎,它是解決法律問題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單獨適用,它必須構成法律規則或法律原則才有適用的可能,因此3的說法正確。

關於4,由於法律原則不預設明確的、具體的假設條件,在適用上比較靈活,在法律規則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克服法律規則的僵硬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因此4正確。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並非所有的法律條文都規定法律規則,如 , 法律條文規定法律技術性規定、法律概念。規則與原則不同,規則明確具體,能夠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的 確定性和可**性,原則抽象巨集觀,可以克服法律規則的僵硬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法律概念不屬於法律規範,它只是解決法律問題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單獨適用,必須和規則、原則配合起來才能 發揮作用。

因此,正確選項為 b。

選項 a 中“法律規則並不都由法律條文來表述”這句話存在一定的理解難度。一般來說 , 法律規則應該是由條文表述的,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則也可能由判例或習慣來承載和表述。

如何理解法律文字優於法律解釋原則,強行法優於任意法原則?

3樓:荷z06d郄

強行法優於任意法。對於某一事項,既有強行性規範又有任意性規範時,當然得優先適用強行性規範

‍強行法(jus cogens,peremptory norms),又稱強制法,或稱絕對法,含義為必須絕對服從和執行的法律規範。

如果從法律的強制性這一角度來看,所有羅馬法規則可以分為兩大主要部分:一是強行法或稱絕對法;二是非強行性法律或稱任意法(拉丁文:jus

dispositivum)。強行規則禁止締約各方彼此自由確立某種與一項強行法規則相沖突的法律關係,這類規則要求契約的訂立必須合法,否則無效。而任意規則則允許個人有締約自由,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就依其約定,如果沒有,就依照法律的規定。

在國內法律體系中,有些規則、規範的強行性質很明顯,如果某項契約與之相牴觸,法庭將毫無困難地宣佈該項契約為無效。問題在於,有些法律規則和規範的強行性質並未明確體現出來,而法庭又必須對某項引起爭議的規則和規範的性質作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法庭經常適用的標準就是:“私人之間所訂協議不能改變公法。”

司考法理學中法的價值的含義如何理解

4樓:花絮埋骨柔芳

不好意思,那我重新表達一下我的理解吧原文是這樣吧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型別的行為。

而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巨集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

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即各種條件的共性”可以從法律規則的普遍性角度來進行解釋,一是物件的普遍性:

法律規則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如張

三、李四),而是針對抽象的,一般的人。二是適用的普遍性:主要是指法律規則可以反覆適用。

如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這裡的適用主體“男”和“女”就是抽象的,一般的;並且,只要該條法律在有效期內,對於結婚的法定年齡,該條可對不同主體反覆適用而“法律原則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即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這句話有很強的相對性,或許可以理解為法律原則的內容是從條件的個別性出發,往往由於一些個案的衍生髮展,而逐漸成為法律原則。以上只是我的一些拙見,希望給你一些幫助,我也是學法律的,期望以後可以多交流哦~~~

稅法中‘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到底該怎麼理解?

5樓:

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有關稅收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滅失的稅收實體法,如在應稅行為或事實發生後有所變動,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否則對該行為或事實應適用其發生當時的稅法規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而稅務機關在適用徵稅程式或履行稅收債務時,則不問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時期,徵管程式上一律適用新法。

二是對於新法公佈實施以前發生的稅收債務,在新法公佈實施以後進入履行程式的,新法對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實體主要指的是在會計口徑上,仍然按照既有的會計處理規則完全沒有問題,因為會計的基本規則大都是客觀的,固定不變的,當然某些稅基,稅率和徵稅範圍也含有政策因素,但是整體上對於所有企業的會計做賬都沒有過大的變動可能性,從舊的原則性規定有利於保障經濟執行的穩定。

但是程式上更多體現在法律口徑上,並且大多數是屬於登記,審批等程式性規定,此外政策因素在其中起到很大的影響力(誠然,法律具有固定行,但這裡應該指的是巨集觀的法律體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制度等等內容)經常變動。

此外根據法律整體上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原則(當然也有溯及既往的,比如我國的著作權法),程式上就一般是從新的。

擴充套件資料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

稅法適用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稅法的立法原則,但相比之下,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

稅法適用原則的內容

1.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也稱行政立法不得牴觸法律原則,指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機關之外的國家機關制定的一切規範,都必須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牴觸。這一原則對稅法體系內各層次稅法在法律效力上的等級進行了區分,明確了稅收法律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大多數國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式技術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一部新稅法實施後,對新稅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該原則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性,使納稅人和徵稅人之間可以對徵納規則相互信賴。

如果進行追溯,那麼納稅人就要對未來不可知的稅收規範進行遵從,這顯然是有悖稅法精神的。

但是,在實際運用該原則時,也有一些國家從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出發,採取“有利法律溯及原則”,對納稅人有利的予以承認,對納稅人不利的,則不予承認。“有利法律溯及原則”並非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完全否定,對法律溯及的範圍仍然存在約束:有利法律的溯及力必須由立法機關來決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溯及適用。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指當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解決的問題不同:後者是解決某個稅收法規效力的時間範圍的規範,不涉及法規之間的衝突;前者是對不同時間頒佈的稅收法規效力範圍的規範,涉及法規之間的衝突。

藉由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法律適用不會因法律修訂產生的衝突而帶來混亂,為法律的更新與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上的保障。

新法公佈時間與生效時間可能存在差異,在應用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時,以新法生效實施作為分界,新法生效實施以後準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佈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沿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指兩部法律對同一事項分別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普通法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

當對某些稅收問題需要作出特殊規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訂稅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範。

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只要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就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但是,這種排斥僅適用於特別法中的具體規定,對於未在特別法規範的專案,仍然要沿用普通法。

5.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提供了處理新法和舊法關係的原則:實體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生有效的舊稅法為準,程式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生後生效的新稅法為準。這一原則是對“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擴充套件。

對於實體法,嚴格遵守“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稅法不溯及生效之前的納稅義務,但是在生效之後優於舊法。

對於程式法,由於發生納稅義務與進入徵收程式在時間上不一致,會產生納稅行為在新法生效之前,徵收程式在新法生效之後的情況,所以允許稅收程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程式從新僅限於一項納稅義務的發生與徵收跨越新程式新法與舊程式稅法交替時期的特殊情況,而不能適用於徵收也發生在新法規定之前的情況。

6樓:專業怒送一血

論壇引用的:【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和“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是不是矛盾?(p7)

【答】法律不溯及既往,說的是新頒佈的法律不能用於衡量以前的行為(實際上是實體從舊的應用),因為行為當時法律還沒出臺,行為人不可能預知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未來的法律規定。所以在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沿用舊法。上述行為在實體法中是適用的,這個就是實體從舊原則。

但是程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這個是考慮到程式法規範解決的是程式性問題,不用於衡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主要涉及稅款徵收方式的改變,效力發生時間的適當提前,並不構成對納稅人權利的侵犯。

舉例如下:

【實體法從舊】一個法人在2023年11月發生的一項收入,當時未納稅,實際上應當按5%的稅率徵稅,如果2023年12月修改了實體法,認為此類收入應當按10%的稅率徵稅,則2023年1月稅務機關檢查發現這筆收入,應當讓納稅人按5%的稅率補稅。(實務中最近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新法只從新規定的時段實施,不溯及以往)

【程式法從新】一個法人在2023年11月發生的一項收入,根據政策規定應當在2023年1月向地稅交稅,如果2023年12月頒佈一部程式法,認為此類行為應當向國稅繳稅,則應當適用新的程式法,向國稅繳稅。

法律是什麼,法律的概念是什麼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通常指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 即軍隊 警察 法庭 監獄等 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

關於法律的問題關於法律的問題

你父親替人墊支款項,對方不認可,沒有欠條 錄音 銀行賬戶轉款憑證,就沒有證據證明,你父親的賬本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向公安局報案也不能受理。你好,對於這個問題,要看你的賬本中的記賬有沒有頭家的簽名,如果有的話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可以向法院起訴。可以蒐集轉賬記錄 交易記錄 聊天記錄 錄音 證人證言等相關證...

法律適用規則是什麼意思,「法律適用」的含義?

法律規則簡單來說就是由法律規定的規則 規矩,它包含假定 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個部分。比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產,構成盜竊罪 就是一項法律規則。由於法律 法規眾多,統一部法律檔案中的條款也很多,該如何適用這些條款,尤其是當這些條款互相衝突的時候該優先適用哪條就是個問題了,這時,就出現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