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打卡記錄或者能證明你在此公司工作過的記錄都可以發工資的記錄~你在公司報銷的費用~你幫公司做的作品等等肯定有可以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證據!
到勞動保障局去告!一告一個準!雙倍賠償至少!不要怕!
2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都沒簽合同的公司不要和他講什麼法律,難道你真的能花一年的時間跟他打官司討要20天的工資?
2、要麼吃啞巴虧,要麼夜裡用板磚拍他,要麼弄個錄音筆藏口袋裡,去套他話,錄下來做證據,要麼激他火,讓他揍你,讓朋友在遠處拍下來。
3樓:淇月小寶
沒有籤合同,但是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合同關係。必須發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她們應該比較怕這個。可是你沒有提前打辭職報告,他可以以這個條件不給你工資,勞動法上是提前一個月辭職,他同不同意你也可以走,工資必須發。你也可以在回去繼續做幾天,辭職慢一月就走!
工資就要回來了!
不知道你在那裡做了多長時間?勞動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法規要從自勞動之日起到結束之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不共你要有證據比如工資條,沒有直系關係的同事等都行!向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就行了,這樣工資也等於要了回來,可能還多點!
4樓:飄遙豚
一、雖然你沒有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就離開了公司,但因為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錯在先,所以不影響你拿回自己的工資,而且還可以得到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你需要拿出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等材料。勞動者已舉證在用人單位勞動時,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係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三、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索要沒開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他要是不給可以去工商部門起訴,我以前有個朋友在廠裡上班也是這樣的。再者說你的工資也沒有多少錢,一般是不會不給你的
我的員工說不幹了就不幹,還讓我把工資給清我怎麼辦
6樓:幻影
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或者直接提出勞動仲裁。根據《勞動法》員工應該內提前1個月書面提容交辭職報告,如果員工沒有提前提交離職報告,過錯在於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誠信天下駐
我就是說走就走的到現在還沒給我開工資,我要申請勞動仲裁了,要求他支付給我雙倍工資。因為之前沒簽勞動合同,是全公司都沒有籤,根本沒有合同,所以是廠子先違法的!
8樓:感性的杉杉來也
這樣給你說吧,我就是那個員工,告訴你原因,第一,臨時有急事,第二,剛開始沒專有給我清楚有沒有試屬用期,第三,沒有給我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沒有五險一金,頂多算個臨時工,老闆做的都不地道不完善,員工何來做的盡善盡美!
9樓:法律實務研究
員工提出辭職抄或者自動離襲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實際工作情況支付工資,不得剋扣或者拖欠。當然,如果員工隨意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另外要求該員工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開飛機的l舒克
單位勞bai動法律法規方面做的比較好的,du也有完善的工資體zhi系的,獎金補貼等
dao該扣專扣掉,其他結清屬之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勞動者30天后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說不幹就不幹了那算工資怎麼算,現在員工都是大爺,老闆都是孫子
12樓:幻海一夜天
按合同來。自己沒寫清楚而且確實自己因此有損失的讓他請勞動仲裁,自己也要善待員工!
13樓:手機使用者
工資必須要給的,我老闆是這麼做的,我當時說我不跟他幹了,結果他立馬長了1000快每月,現在六千多,只要你覺得他有使用價值,員工的離開有兩點最真實,一工資不到位,二乾的不爽,你自己看看吧!
14樓:陌生人
工資是必須要給!但是不能現在就給!讓他等一段時間!比如月底或者你們發工資的時間!雖然我也是打工的!
15樓:手機使用者
工資要給人家 但求無愧。。 人家說不做 你肯定有原因 都站在員工的角度思考問題 都為員工考慮 否則你成功不了!
16樓:莜洛
員工就想老闆的錢,可老闆卻想要員工命
17樓:葛露露
人家這血汗錢。給他吧。讓他有個平常心走。你在乎這工資錢也不會發財。還讓人家心裡留個恨。。
18樓:手機使用者
如果他剛來的時候沒有說清楚,最起碼要等你找到新的員工再給他結工資
19樓:uba產業聯盟—綠力美家**
在我看來是你什麼地方沒做好,那個員工是90後吧,給了吧,在看來那員工也不會有責任心的人了
20樓:一切隨風而去
現在的老闆說一套做一套 奸商 發工資還用問 你還是人嘛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我是老闆是他自己不幹的我不會給這個錢,如果我是員工我怎麼也要要到這個錢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開始沒說清楚的話,那就得給,但是把工作交接清楚了,
23樓:霐峰先生
最好的辦法把工資一清讓他走,給點路費發一包香菸,回頭再見。(這叫高調做事)
24樓:港灣
你得在招聘時就籤合同,按合同做!員工得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手續
25樓:兩槓
說不幹就不幹…你以這裡是你老婆麼?老子是慈善家麼?草 關門放狗……旺財,上!
26樓:紐西蘭毛毛
最好的辦法,如果他說不幹馬上走人那樣不行,這樣肯定要扣下部分工資,必須提前2周告知,這是規矩。我也是老闆
我在服裝店上班兩個月當時跟老闆娘吵架我就直接走了,後來我問老闆娘要工資,說我辭職未滿一個月沒按流程
27樓:勤奮的掘墓
1、按照勞來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源管理條例來說員工付出正常的工作,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且在離職後一次性付清,無理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2、自離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離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有義務配合公司完成離職交接和辦理離職手續。但是非強制性。
4、總述,這麼處理是不合理的,屬違法行為,保留出勤記錄、勞動合同等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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