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房屋租賃糾紛中房租賃合同沒有到期,房東就違約要求承租人搬出的,承租人可以有兩種選擇:1.要求房東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也就是繼續使用房屋到租期屆滿為止;2.
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出。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法向法院起訴來解決糾紛。起訴流程為:1、在房東住所地法院起訴2、攜帶材料:
第一起訴狀(寫明房東與承租人的基本資訊,訴訟請求,寫明相關的事實和理由等);②證據(有關租房合同,繳納押金收條,有關聊天記錄或者錄音等)3、交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院會在七天內通知您是否立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樓:本澤馬
江西房地產律師溫輝提醒您,您所反映的情況涉及到以下法律條款,僅供參考: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分析】根據您所說的“續約”,意味著房屋租期已經屆滿,因此不能據此主張賠償。
2、《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分析】想要以此條文來主張損害賠償的,分情況討論:若為住宅用房,則需存在自然損害(非人為)或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並且需要存在因此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這都需要您自己舉證),方能主張賠償責任。若為生產、經營用房,則只看租賃條款,裝修(修繕)有約定,只有約定出租房承擔這個費用,而這個費用又是由您墊付時才能主張。
因此要看您合同的具體約定。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4、您可能存在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如果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您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如您所說的裝修),或者在裝修前未經出租人同意,那麼您極有可能不僅不能獲得裝修款,反而要將所租賃的房屋恢復原狀或者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3樓:富蘊縣
這個問題根據如果你是按你們之間籤的合同協議內容走的程式,那房東就要履行合同協議。更何況對方已表示同意,留好簡訊內容,列印出來。即使上了法庭,也不怕。希望能夠幫到你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我們真的要對薄公堂的話,我有沒有勝算的可能”~可以!
“將出租屋破門而入的話我是不是可以報警稱其為山闖民宅?”~當然可以!
可以搜尋提前解約看看...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的合同裡面沒有約定提前退房的賠償問題,那麼你們後面簡訊溝通的就是對合同的補充,如果你保留了手機簡訊,那麼你有勝算。
他如果破門而入,你應該報警,損壞了他的東西是他的事情,如果損害。弄丟了你的東西,他要負責,而且如果破門而已,門窗損壞了,造成你不能居住,那麼他也是違約了。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好解決
把房租住完直接搬走押金不要了
如果不能把房租住完業主又不退錢那就空調冰箱電視等搬走抵房租這些小問題沒有人走法律程式,就算是報警派出所是不管的,他們最多的就是說你去起訴吧,違約金一般就是一個月房租,他不同意那就搬東西
7樓:狂草瘋我號的
這個問題非常簡單
要是訴諸法律 勝算幾乎是100%
因為扣掉一個月房租 一般來講就可以直接退房了我是見過最多就是一個月的押金
其實這個根本 就沒有必要
你找個中介 把房子租出去
你的錢退給你 房主的錢給房主 就完事了
如果沒到期呢 未經允許 當然是擅闖民宅了
不用擔心
你這不算是大事
估計你是沒找中介 自己找的房子吧
如果有中介就去找中介 讓他在中間說話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對於你的問題 先看一下合同裡面是否有明確的違約責任 如果沒有違約責任的話 你們的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即時合同成立 打官司更多的可能性是按照當地的行規來處理 我們這邊一般是賠償一個月的租金 或者是押金不退還 關於傢俱問題 你們在簽訂合同之時 應該寫一張說明書 或後期補上也行 如果沒有那你就倒黴了 損壞是肯定要賠償的 租賃只存在自然損耗的說法 無論之前怎樣 壞了就是壞了 依價值賠償 打官司的話業主一般不會採取這種方式的 因為金額不是很大 最多就是嚇唬你 最終建議在下一次租賃房屋時 注意完善合同及其他附加條約 (租賃合同一般要有標的物詳細資訊 雙方個人資訊 租賃** 租賃期限 押金金額 繳付方式 傢俬清單 雙方責任及違約條款) 純手打 謝謝 希望能幫助到你
關於房屋租賃的官司問題。
9樓:那摩溫
江西房地產律師溫輝提醒您,您所反映的情況涉及到以下法律條款,僅供參考: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分析】根據您所說的“續約”,意味著房屋租期已經屆滿,因此不能據此主張賠償。
2、《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分析】想要以此條文來主張損害賠償的,分情況討論:若為住宅用房,則需存在自然損害(非人為)或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並且需要存在因此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這都需要您自己舉證),方能主張賠償責任。若為生產、經營用房,則只看租賃條款,裝修(修繕)有約定,只有約定出租房承擔這個費用,而這個費用又是由您墊付時才能主張。
因此要看您合同的具體約定。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4、您可能存在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如果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您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如您所說的裝修),或者在裝修前未經出租人同意,那麼您極有可能不僅不能獲得裝修款,反而要將所租賃的房屋恢復原狀或者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什麼是錯的?
10樓:戚廣利
房屋租賃合同
復糾紛提起制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bai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du,不會是錯誤的。
我國《zhi民事訴訟法》第dao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1樓:
樓上那個叫戚廣利的軍隊律師瞎jb答,房屋租賃合同不屬於一般合同糾紛,不適用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轄規定,它屬於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 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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