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志勇律師
你只要履行了合同中的通知義務,在承擔了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剩餘的房租和押金等可以要求房東退還。
2樓:大雜鍋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
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
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2.出租人的解除權。
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
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
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裡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
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雙方可以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等等。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及其糾紛處理
4樓:華律網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裝置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解除的情形可以羅列如下:
一、滿足了該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
二、合同存續期間,經租賃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發生了不可抗拒的事件(例如**、房屋滅失、死亡、承租人不辭而別找不到了,等等)。
租賃發生糾紛的處理辦法:若是合同上已有明確約定的,雙方嚴格遵守就是了;若出現合同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清晰的事項,則應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屬於雞毛蒜皮之爭的,雙方各自讓步調和解決;若協商不成,且當事人覺得對己有重大利益關切的,可以訴諸法院,交由法院裁定判決。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兩種:1、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理由有哪些,合同解除有糾紛怎麼辦
7樓:未來法律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以下五種:
1.《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如果出現糾紛,可以進行調解或到法院提起訴訟。
滿意請採納,謝謝!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房東有權終止合同嗎? 50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即使是作為房屋出租者的房東,也不能任意終止合同。應當視合同履行時的具體情形、合同約定來確定。如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明確約定了終止的事由,且該事由符合法律規定,則可依法終止。
否則,房東不得隨意終止該合同。
9樓:long噠
只要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合同便成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房東沒有權利終止合同,若終止,需承擔一定責任。
10樓:無訟
咱們出門在外,租房子是個頭等大事,正常來講找到房子若是比較滿意就會和出租人簽訂合同,按照合同辦事雙方都省心省事,那們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嗎?這個還是得看情況的,若是有以下情形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嗎?」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11樓:匿名使用者
此種情況下房東不能提前終止合同。
12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要看租賃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好租期可以解除。
13樓:吳金紅
b退租的行為非合同約定的中途擅自退租,因該行為經過出租方的同意,並且對費用坐了結算,雙方系達成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並非解除終止合同,房東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房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有權要求房東承擔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b退租造成的損失由房東一人承擔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一合同糾紛,重點在於分析三方的法律關係:
1、這是乙份當事人為三方簽訂,實際上是為兩個租賃合同,即a與c,b與c的合同。雖然是寫在一張合同上,但各自承擔自己哪一份額的租金,租房一方當事人之間也並無任何關聯關係,其中任何一方退出的是自己與房東的合同關係,不影響另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b的提前退出係經出租人同意,不存在違約問題,更不與a相干。
3、房東同意b提前退租,導致一間房間的閒置,是房東自己同意提前與b解除二人合同所致,不得尋另一合同當事人為自己彌補自己損失。
4、房東c單方通知要a在六月二十三日搬出是違約行為,可以按合同規定請求支付違約金。
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 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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