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汕頭律師傑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彩禮問題比較複雜。就目前的通說來看,彩禮被認定為締結婚姻的一種前置保障,一般來說,如果雙方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話,彩禮應該全額退還;如果已經結婚,就看使用情況了,如果彩禮已經被夫妻雙方花掉了,一般是不退還的。所以,應該提供相應的彩禮使用情況,此外,如果離婚後,男方因為生活困難,可以要求給付一部分彩禮。
總的情況就是這些。建議聘請律師蒐集證據。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退還吧,法律根據婚後共同財產分的。如果彩禮屬於婚後財產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退還彩禮一般是以結婚不成功為前提條件,你們都已經結婚了,可能有點難。
5樓:張偉傑律師
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要判決不準予離婚,堅持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六個月重新起訴,
關於是否返還彩禮,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樓:蕭蕭風雨淚
如果彩禮是借的話,結婚後屍
7樓:休靈溪
有騙婚的嫌疑,看婚姻裡誰為過錯方
結婚不到一年,夫妻感情不和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跟首飾合理嗎?女方必須退還嗎?
8樓:智慧的彼岸
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是有權利要求女方退回彩禮和其它財物的。當然你可以不還,但對方就有理由說你是以結婚來騙取財物從而拒絕離婚。法律雖然支援弱者,但法官也會根據情理來決定。
當然,男方也要拿出曾送你的彩禮的證據。 但從道德來說,如果你確是收過就應該是退回,但也可以與男方商量退的數量。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必須 只有面子
結婚一年半,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10樓:張孫瑤水瓶
如果雙方結婚後只維持了一週就離婚的話男方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錢嗎
11樓:木木木子丶李
滿足條件可以要求退還。
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協議退還彩禮,協議不成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至於怎麼證明法院會查證,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的地方,風俗也不一樣。在我老家,只要男女雙方結婚了,彩禮就屬於女方的父母,就算是離婚也不能退回。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提出離婚,不可以退彩禮的,如果要求退還彩禮會被人說三道四,不合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一年半了女方提出離婚需要退還彩禮錢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結婚了,法院不會支援退還彩禮的。
16樓:京朝大尉
彩禮的事情你是幾乎要不回來了。
彩禮風俗從商周時期就有,幾千年了。
17樓:世紀方舟
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實踐中很難返還。
18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不能把 結婚了,彩禮錢是你們自願給對方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易法通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因此,你若能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結婚一年多了,女方提出離婚,彩禮和三金能退嗎?戀愛和結婚期間,男方給女方花的錢能要回來嗎?急急急
20樓:戚廣利
結婚一年多,並且進行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女方提出離婚。彩禮和三金不能退,除非是女方願意退還。一般情況下戀愛和結婚期間,男方給女方花的錢不能要回來。
21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結婚的男女,離婚時男方要想退婚禮和三金,人民法院一般不會支援。因為,結婚後只有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之分。
依據法律規定,已經結婚的男女要離婚,可以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一方的財產原則上仍歸夫妻一方所有。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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