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申請債務人破產

2021-09-08 10:51:38 字數 4997 閱讀 4191

1樓:註冊會計師

證明“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而非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樓:華律網

自從新的《公司法》頒佈施行以後,我國的公司設立的門檻就已經是大大的降低了。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

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2.

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規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樓:只有漢字的暱稱

一、債權人申請:

(一)申請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三)申請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除遞交申請外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在實踐中,一般法院要求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書。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說明債務人拖欠申請人債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已符合破產條件,申請人因此以債權人資格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2.申請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身份證明。

3.債權性質、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情況並附相應證據。

4.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已呈持續狀態的有關證據。

5.審計報告。(非硬性要求)可以提交債務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存檔的審計報告。

二、債務人申請:

(一)申請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能證明其已經持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全部資產不足抵償所有債務時,其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二)申請檔案

1.破產申請書。破產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同意破產的股東會議決議。

3.企業主體資格證明。即營業執照副本。

4.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除依法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主要負責人一般指企業的實際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等人員名單。

5.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支付情況。主要是提供在冊職工名單,企業與職工的相關勞動關係材料,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依據。

應提供企業破產後職工如何安置的方案,安置費用的籌劃、落實,職工工資單。

6.企業虧損情況的說明書並附審計報告。

7.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9.企業債權清冊,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債權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等。

10.企業債務清冊,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債務發生時間等。

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擔保事宜的主合同、從合同以及履**況等材料。

其實真正來說債權人申請的程式和材料要比債務人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少了很多,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債權人的一種傾斜保護的原則。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2]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4樓: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在法理上稱為破產原因或破產界限,是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從這裡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can not pay),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可以請求法院據此宣告債務人破產。

如何證明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實同時存在,即可得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結論:

① 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

② 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③ 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④ 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併成連續狀態。

對上述①、②、③項事實,債權人須舉證,對第④項事實,債權人只需主張,無須舉證,債務人如有相反證據,可以舉證。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提交以下檔案:

1、有效的債權憑證,如經訴訟或仲裁的,應附有關法律文書;

2、債權發生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

3、債權種類、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的情況;

4、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詳細情況和證據;

5、債權人企業法人證明或債權人其他身份證明;

6、債務人資產情況;

7、人民法院認為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5樓:璩月靈森虹

你好!如果債務人出現無法持續償還債權人債務或面臨資不抵債時,債權人即可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但應當提供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證據。

6樓:**律師俞強

破產製度是指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制度。破產法是關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其宣告破產,並在法院的主持下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進行重整、和解等程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範企業的破產行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債權人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第二款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債權人如何才能申請破產?

(一)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

2、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

3、到期的債權。

(二)申請破產應提交的材料

1、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同時提交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

2、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3、債權人提交的證據應足以證明:(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法院生效判決書、執行文書等)

(三)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期限的規定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7樓: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要求: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

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

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在這裡,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

有鑑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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