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聖春桖
一、法律規定:
企業在委託加工菸絲時,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即由委託方提供菸葉,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收回後直接**的,不再徵收消費稅;收回後繼續生產成捲菸銷售的,按當月生產所領用數量計算抵扣應納消費稅。
二、計算公式:
委託加工的菸絲,按受託方的同類菸絲的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菸絲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三、公式運用:
例如:甲菸廠2023年5月3日委託m菸廠加工菸絲,兩廠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菸廠提供菸葉價值10000元,5月9日m廠收取加工費4000元,增值稅680元,加工菸絲1噸,m廠沒有同類菸絲的售價。
甲菸廠5月12日收回菸絲。菸絲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或連續加工成捲菸銷售的會計分錄如下:
情況一:甲廠(委託方)菸絲收回後直接銷售,售價為30000元(不含稅),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貨款。
1、5月3日發出材料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10000
貸: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
貸:銀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消費稅額=(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 6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4、收回菸絲入庫待銷售:
借:產成品——菸絲 20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 20000
5、銷售菸絲:
借:銀行存款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情況二:甲廠用委託加工收回的菸絲加工成捲菸對外銷售。當月銷售額為50000元(適用稅率為45%),月初庫存委託加工菸絲已納消費稅7000元,期末庫存委託加工應稅菸絲已納消費稅3000元。
1、發出材料、支付加工費的會計分錄與情況一相同。
2、因為修改後的稅法已將「收回扣稅法」改為「生產實耗扣稅法」,為了在會計上清晰反映其抵扣過程,可設「待扣稅金」賬戶,支付代收消費稅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 6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收回委託加工菸絲時:
借:原材料——菸絲 14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 14000
3、收回的菸絲加工成捲菸後銷售:
(1)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2)計算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額=50000×45%=2250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2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2500
(3)當月准予抵扣的消費稅=7000+6000-3000=10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0
貸: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 10000
(4)下月初實際上繳消費稅時:
消費稅額=22500-10000=125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2500
貸:銀行存款 12500
2樓:溥茂德
受託方提供主料的情況下,不屬於真正的委託加工,而屬於自製應稅消費品銷售,委託方不需要繳納消費稅,受託方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計算消費稅、增值稅,如果沒有該**,則組價計算,即: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如果是委託方提供主要材料,則屬於委託加工,受託方代收代繳委託方的消費稅,如果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則直接計算,否則組價: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計算公式: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 (1-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受託方就收取的加工費和輔助材料的價款繳納增值稅。
委託加工菸絲消費稅怎樣計算
3樓:布樂正
委託加工的菸絲,按受託方的同類菸絲的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菸絲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委託加工的菸絲,按受託方的同類菸絲的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菸絲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企業在委託加工菸絲時,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即由委託方提供菸葉,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收回後直接**的,不再徵收消費稅;收回後繼續生產成捲菸銷售的,按當月生產所領用數量計算抵扣應納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
「三、關於計稅依據問題
(三)下列應稅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後的餘額作為計稅**計徵消費稅:
外購已稅菸絲生產的捲菸;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下列應稅消費品准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菸絲為原料生產的捲菸;」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條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外購菸絲委託加工捲菸,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准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4樓:聖春桖
一、法律規定:
企業在委託加工菸絲時,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即由委託方提供菸葉,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收回後直接**的,不再徵收消費稅;收回後繼續生產成捲菸銷售的,按當月生產所領用數量計算抵扣應納消費稅。
二、計算公式:
委託加工的菸絲,按受託方的同類菸絲的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菸絲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三、公式運用:
例如:甲菸廠2023年5月3日委託m菸廠加工菸絲,兩廠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菸廠提供菸葉價值10000元,5月9日m廠收取加工費4000元,增值稅680元,加工菸絲1噸,m廠沒有同類菸絲的售價。
甲菸廠5月12日收回菸絲。菸絲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或連續加工成捲菸銷售的會計分錄如下:
情況一:甲廠(委託方)菸絲收回後直接銷售,售價為30000元(不含稅),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貨款。
1、5月3日發出材料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10000
貸: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
貸:銀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消費稅額=(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 6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4、收回菸絲入庫待銷售:
借:產成品——菸絲 20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 20000
5、銷售菸絲:
借:銀行存款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情況二:甲廠用委託加工收回的菸絲加工成捲菸對外銷售。當月銷售額為50000元(適用稅率為45%),月初庫存委託加工菸絲已納消費稅7000元,期末庫存委託加工應稅菸絲已納消費稅3000元。
1、發出材料、支付加工費的會計分錄與情況一相同。
2、因為修改後的稅法已將「收回扣稅法」改為「生產實耗扣稅法」,為了在會計上清晰反映其抵扣過程,可設「待扣稅金」賬戶,支付代收消費稅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 6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收回委託加工菸絲時:
借:原材料——菸絲 14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 14000
3、收回的菸絲加工成捲菸後銷售:
(1)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2)計算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額=50000×45%=2250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2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2500
(3)當月准予抵扣的消費稅=7000+6000-3000=10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0
貸: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 10000
(4)下月初實際上繳消費稅時:
消費稅額=22500-10000=125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2500
貸:銀行存款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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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一家新註冊的一般納稅人加工業性質企業,需要一套完整的財務制度,會計崗位和出納崗位責任制度 謝
小丸子 貨幣資金的管理 4.1 貨幣資金是經營過程中停留於貨幣形態的部分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 其他貨幣資金。公司的財務部是貨幣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4.2 現金管理 4.2.1 現金主要是用於公司日常零星開支或找零,財務部對現金的收支進行監督和長期稽核管理。4.2.1.1 現金集中管理於財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