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薪水問題

2021-12-19 02:33:52 字數 788 閱讀 1064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各地條例均有類似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提前通知(例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上講,你在公司工作了半個月,雖然很快離開了公司,但是因為在試用期內,所以並不違法也不違約。同時,你有權獲得你這半個月的工資收入。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這些權利實際上不容易得到實現。首先,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舉證責任由你承擔,但是由於沒有勞動合同,你要蒐集許多佐證,比如工資條(我懷疑這個東西你根本沒看到過)、工作證、工作服、打卡記錄……相信你也看出來了,這些東西,要麼公司從來沒有給過你,要麼就是掌握在公司手裡,換言之,你難以舉證;其次,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的處理程式算不得簡單,半個月的工資有多少,值得花這些時間經歷還有金錢去討回來嗎?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

只要你在公司工作就產生了勞動關係,你離職應該就給結算工資的。你的工資是(試用期工資/當月應工作天數)*實際工作天數,公司應該付給你的,除非你們事先說好試用期離職沒有工資。

3樓:

看你在什麼單位工作,如果是私人開的,肯定是不用問了,沒有得拿.如果是比較大型的公司,除非事先說好試用期離職沒有工資,都會發實際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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