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休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請問工資是否正常發放

2021-12-27 23:04:02 字數 5196 閱讀 4979

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並給與男方15天護理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給與一定時間的產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全勤,工資獎金照發。

如果是產假期間合同到期,該合同要順延至產假結束,該期間的工資仍應正常發放。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休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發放產假期間的相應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正好在休產假期間到期了,單位沒有續簽可以要求單位付雙倍工資嗎?

3樓:炫酷小汙桃

勞動合同正好在休產假期間到期,單位沒有續簽的,不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存在該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勞動合同自動延續至產期結束之日,並不存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二倍工資賠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該順延到哺乳期結束。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產假期間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合同是自動延續到哺乳期結束的,不需要續簽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依然有效,直至哺乳期結束,雙方合同到期,單位沒有續簽,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還在哺乳期內申請離職了』,很難主張『從勞動合同到期日起至離職期間工資付雙倍』。

休產假時合同到期,單位會不續簽嗎

7樓:ofweek人才網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

  勞動部有關檔案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勞動合同在產期內期限屆滿,但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為止。哺乳期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由於勞動合同期限延期,所以您還處於勞動合同期內,保險、住院報銷、生育津貼都是可以享有的。

如果公司拖著不籤,可以先向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還不能解決,再向法院起訴。 謝謝!

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8樓:中顧法律網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休產假時勞動合同到期,自然延伸勞動合同效力,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合同到期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知識;勞動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有:合同雙方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工作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9樓: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職工進入孕期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用人單位必須做的是「續延」而非「續簽」。不得以懷孕為由解雇女職工

拓展資料: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如果「三期」女職工的現工作崗位對其身體有害,用人單位應與女職工協商將其調到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崗位,但是,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薪。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針對「三期」女職工建立了特殊的職業保障機制,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違法解除。但值得一提的是,這並不意味著女職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10樓:王元頁

合同是自動延續到哺乳期結束,這期間可以先不續簽合同,所有沒雙倍工資

後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可以要求單位簽無固定期合同,不符合規定,單位籤固定期合同也合法,單位如果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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