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你說的是判決生效後的抗訴。市檢察院不能直接提起抗訴,得向省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省檢察院同意後,由省檢察院向省高階法院提起抗訴。
2.抗訴應當是認為不應判處緩刑,而判處緩刑是要有法定條件的。如果不符合緩刑條件判處了緩刑,不用新證據也可以改判。因此,是否有新證據不是能否駁回抗訴的理由。
3.刑訴法規定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執行,再審期間不會收監。
4.如有新證據,可以證明原判錯誤的,一般會改判;如2所述,也可能改判。改與不改要看終審判決是否有問題。
5.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6.違規取證有可能會影響到判決結果,但因此改判的可能性小。被告人起碼是認罪的,否則不能判處緩刑。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如果證據充分的可以繼續上訴。
3樓:鼓落的風箏
第一,提出抗訴的理由有可能是事實不清楚,或者量刑輕,不一定非得新證據;第二,刑事案件在抗訴期間甚至抗訴成功進入再審期間都不會停止執行,也就是說不可能將當事人收監;第三,維持原判的機會有多大?這個問題沒看卷宗是無法回答的;第四,關於時間大約得3-4個月左右,這個實際上不好回答。第五,如果當事人有新證據,也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再審。
在刑事訴訟法中市檢察院能否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抗訴為什麼
4樓:奶茶um7說
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抗訴分為兩種:
一種是按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
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稽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一審刑事判決後檢察院向二審法院提起抗訴要在多少天內才有效!
5樓:
不是絕對代表案件結束。
細細的來分析一下。
一、生效。過了十天抗訴上訴期,如果刑附民,民事部分15天。超過這個期間,像前幾個人回答的,就生效了。但是有些情況不是。。。。比如下面
二、過了上訴、抗訴期未生效。判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死緩報高階法院核准,死刑立即執行層報最高院核准。這些判決核准之後才生效。
三、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前提是判決已經生效。檢察院可以再審抗訴,當事人可以法院檢察院提起申訴。再審抗訴、申訴不必然引起再審。
6樓:戚廣利
一審刑事判決後檢察院向二審法院提起抗訴10天內才有效,否則一審判決就生效了。
7樓:胡延斌揚州
如果是判決10日內。
過了抗訴期,一審判決就會自動生效。
但不能代表此案就完全終結,因為如有新證據,且影響定罪量刑的,還有可能重審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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