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加班工資按標準工資還是基本工資計算

2022-01-02 13:37:52 字數 4953 閱讀 2901

1樓:匿名使用者

1、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是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 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舉證你的工資收入的,則按勞動者主張的工資收入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加班工資計算方式:平時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1.5*加班時間;

雙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2*加班時間;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3*加班時間;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六)勞動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樓:

如果勞動合同裡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以合同約定工資為計算基數。至於是否按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要看具體的薪資結構。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

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 ,以區別2023年版,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樓:

肯定是基本工資還包括各種補助之類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案和工資水平,制訂工資支付制度。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及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未明確約定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用人單位自己規定了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只要該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按基本工資還是你的全工資得看勞動合同是不是規定了。

如果未規定,按基本工資計算也不違法。

建議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免得產生爭議。

5樓:

1. 加班費計算的基數應該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 通常情況下企業會以基本工資簽署勞動合同,那麼加班費以基本工資計算,沒有問題。

3. 如果合同是以工資全額籤的,且沒有任何附加合同解釋工資全額的構成。

這個時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全額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費。

一般企業不會在加班費方面做什麼手腳。

但請注意第一條,今年最低工資標準已經調整,企業的調整也許還沒跟上步伐。這方面應該還能找到點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算加班費應該按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全部工資作為依據計算。

勞動法中規定加班費是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還是以目前基本工資計算啊

7樓:

勞動法中規定的加班費是以本人目前基本工資計算。《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8樓:姜威律師

2018,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長與加班工資,應按以下標準計算

9樓:教程資源站

我基本工資十崗位津貼十全勤為4千,加班費是不是不低於總工資的70%計算加班費呢

計算加班費應該按照基本工資還是全部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工資可以用基本工資算

關於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約定的,按照該勞動者加班加點發生前或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其中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工資支付標準,也未實際發放工資的,按該用人單位相同崗位人員同期平均工資確定。

條例條款: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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