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之後,在什麼情況之下不能終止合同

2022-01-02 19:25:40 字數 3235 閱讀 7119

1樓:青檸話家常

不必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就能立刻終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需需注意,一不留神很有可能就變為違反規定終止需付款賠償費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險規章、工會法的有關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但不可以終止的狀況有10種:

1、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開展轉崗前崗位健康體檢的,需直到崗位健康體檢後確認隨順後才可以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對長期從事觸碰職業病危害的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理應依照***辦公廳生產安全監管單位、環境衛生行政機關的要求機構入崗前、在職期內和轉崗時的崗位健康體檢,並將查驗結果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崗位健康體檢花費由用人單位擔負。對未開展轉崗前崗位健康體檢的勞動者不可消除或是終止與其說簽訂的勞動合同。

2、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檢測或是密切接觸過程中的,須待密切接觸期完畢經確診非職業危害後才可終止合同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理應立即分配對疑是職業危害患者開展確診;在疑是職業危害患者確診或是密切接觸期內,不可消除或是終止與其說簽訂的勞動合同。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確診、密切接觸過程中的花費,由用人單位擔負。

3、勞動者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公受傷,合同到期能不能終止視工傷等級而定。

一至四級:員工因工殘廢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廢的,儲存勞務關係,撤出崗位,合同到期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五至六級:儲存與用人單位的勞務關係,不可以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書,由用人單位分配合理工作中,但勞動者可提起消除或終止勞務關係。

七至十級:合同到期能夠終止。

4、假如合同書期滿時勞動者處在醫療期,則勞動合同期滿時理應續延到相對應的情況消退時終止。

什麼叫「相對應的情況消退時」?一般狀況下就是指診療期滿,但並不肯定指診療期滿。假如在診療期限內診療結束的,診療結束之日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用直到法律規定診療期滿。

雖生病但不需停產歇息**者,只需合同書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參照:原社會保障部勞辦函[1996]40號要求,員工鄰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病發,總計醫療期沒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產歇息醫治的,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第34條的要求,勞動合同的限期應全自動持續至醫療期期滿截止;在診療期限內診療結束的,診療結束之日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在其中經工作評定聯合會評定為徹底失去工作工作能力的,可申請辦理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離休、退職辦理手續。不需停產歇息**者,只需合同書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5、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用人單位需待法律規定情況消退時才可終止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一切正常狀況下,需續延合同書到餵奶期滿。哺乳期間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止滿1歲。

6、勞動者在本企業持續執行滿十五年,且距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五年的,只有直到離休時才可終止合同書。

包含要求用人單位第一次推行勞動合同規章制度或是國有制企業重組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持續執行滿十年且距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十年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企業持續執行滿十五年,且距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

7、合同書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持續執行滿十年,且勞動者明確提出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可以終止勞務關係,務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法規作如此的要求,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持勞務關係的平穩。假如乙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中了十年,表明他已能擔任這個工作中,而用人單位的這一崗位也的確必須維持工作人員的相對性平穩。在這樣的情形下,假如勞動者想要,用人單位理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保持較長的勞務關係。

8、用人單位第一次推行勞動合同規章制度或是國有制企業重組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持續執行滿十年且距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十年,且勞動者明確提出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可以終止勞務關係,務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實行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前,或者在國企開展改革前,用人單位的有一些員工早已在本部門工作中了很長期。實行新的規章制度之後,許多老員工無法使用這些最新型的勞務關係,一旦讓其加入銷售市場,的確具有著競爭能力弱無法滿足的難題,年紀的侷限性又使其沒有充分的標準來提公升改善,理應說這也是因為時間的緣故導致的。

她們害怕的不僅僅是能不能與原企業簽署勞動合同的難題,還存有著儘管簽了勞動合同但限期很短,在其並未離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說簽署勞動合同的難題。故在確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與此同時,理應考慮到這些給我國和公司做出過許多奉獻的老員工的權益。

9、勞動者已持續簽訂二次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況,如勞動者明確提出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可以終止勞務關係,務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留意:實踐活動中有不一樣建議,全國各地絕大部分地域持該建議,如北京高院、廣東高院,浙江高院,江蘇省等地均有確立建議;上海市司法部門實際中覺得用人單位能夠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不會再續簽。

10、底層工會職業現任主席、副書記或是委員會自就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限期自行增加,增加限期等同於其任職期;非專職現任主席、副書記或是委員會自就職之日起,其並未執行的勞動合同限期短於任職期的,勞動合同限期自行增加至任職期期滿。

假如企業強制終止勞動合同會怎麼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要求,用人單位違背公司法規定消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勞動者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或是勞動合同早已無法再次執行的,用人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第八十七條要求,用人單位違背公司法規定消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範的二倍向勞動者付款賠償費。

2樓:而且我

合同期滿之後從事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沒有轉崗之前的健康體檢,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終止合同的,如果是與有危害病的患者有過密切的接觸的,也是不可以終止合同。

3樓:hgc隨風

合同期滿後,下列情況不能終止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2、單位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創作者

從事一些比較危險的工作的人是需要健康體檢的,如果沒有是沒有辦法終止的,並且與危害病患者有過密切的接觸的也是不可以。

5樓:劉心安兒

首先就是之前接觸過職業病的勞動者,在離崗之前沒有進行健康檢查的;或者是在終止合同的時候還沒有度過觀察期;又或者是女性屬於孕期或者哺乳期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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