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要注意什麼,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嗎

2022-01-04 07:48:26 字數 6487 閱讀 6456

1樓:ofweek人才網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即終止勞動合同關係,那麼在這裡需要注意三個基本問題,到期終止的日期、到期續簽前置程式以及到期終止的通知義務,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在本文整理介紹。

1、到期終止的日期

如固定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則勞動合同的到期日一般為2023年1月1日24時,如單位上下班時間為朝九晚五,則截止到2023年1月1日17時,遇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止」。

2、到期續簽前置程式

到期終止的續簽程式必須作為到期終止的前置程式。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3、到期終止通知義務

到期終止是否履行通知義務,目前僅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有所涉及「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其他地方無規定的,一般不要求提前通知。

附件: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

先生(女士):

本公司擬與您續簽(終止)勞動合同。請將本通知內容填好。於/年/月/日之前提交公司人力資源部。逾期未提交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本公司將不再安排相關續簽(終止)事宜。

您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編號:)將於/年/月/日屆滿,您是否願意以原勞動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繼續與本公司續訂勞動合同:

□願意□不願意

如您不願與本公司續簽勞動合同,請表明原因:

□提高勞動報酬□個人原因不願在公司工作

本人承諾以上內容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2樓:濟南律師苑學寧

出現法定情形,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也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嗎

3樓: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未續簽該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

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對於你陳述的事實,你現在手上收集有什麼有利的證據呢?

6樓:橘子不如橙子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主動不續簽,勞動關係自然解除,勞動者可以在續訂合同意見書上簽署不續訂勞動合同,在合同到期當天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降低條件、工資續簽,或者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7樓:小小小魚生活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

1、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

2.一種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8樓:法律快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原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乙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什麼,勞動合同終止要注意什麼

10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一)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終止續簽要注意什麼

13樓:冬瓜湯汁

勞動合同的續簽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保持勞動關係,於是在原勞動合同終止前辦理延續手續的行為。

一、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續簽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是原勞動合同的雙方,否則將產生新的勞動合同,而非勞動合同的續訂。

2、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基本上與原來的勞動合同一致,主要系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當然若其他內容也發生變化者,同樣屬於勞動合同的續訂。

3、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經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但是續簽勞動合同協調一致例外是,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4樓:羿絢公良同光

一、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注意事項是什麼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乙個月左右,hr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蓋章。

5、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於統一操作,避免漏簽、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未及時續訂,需付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合同期滿了,那麼就要有新的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為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23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

通常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的1個月,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同事就會通知員工續簽勞動合同,而這一義務屬於單位的法定通知義務。至於員工是否願意續簽,這也是後話了。若單純的因為員工自己的願意而不同意續簽,那麼勞動合同期限到了之後就會終止勞動關係,而此時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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