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only是你
合理。按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可以看出,調休(即規定中的補休)只適用於休息日加班的情形,而工作日加點或國定假加班都不能調休,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對於休息日加班來說,特別注意補償順序是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才支付加班費。
2樓:叮噹
週末加班合法,但是可以要求公司調休或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企業員工來說是合法不合理的,估計這條規定遲早會改變的。
4樓:楓信木
週末加班調休是不合理的,但是合法。週末加班調休是法律允許的,並且在《工資支付暫行條例》有明確規定。只是對於員工而言,或多或少是有點怨言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時間不可以用調休處理,只能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安排週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該時段的加班即使後期安排員工調休,用人單位也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週末加班調休合理嗎?公司為了節儉成本,員工週末加班不支付加班費,予以調休處理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
5樓:孩子湖
這個合理,但是如果週未是法定節假日如五一,十一等不支付加班費不行,調休也要給加班費
6樓:帝國づ月長石
週末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或對休息日予以調整,原則上應當在當月給與休假,不得跨年度調整
公司規定半年期肯定是違法的,但調休的做法並不違法。不過週末加班應當是建立在員工自願的基礎上,不得強迫安排。
7樓:
樓上的說法基本上是錯誤的。
1.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本人的同意,勞動者不同意的單位不得安排加班,否則就是違法的。
2.雙休日加班單位可以安排調休而不支付加班費,不安排調休的必須按照200%工資支付加班費。不需要通過勞動局批准,但是前提是需要勞動者本人同意加班。
3.調休超過半年等於放棄的規定不完全合理但是也不違法。
8樓:簡簡單單
1、週末加班調休是合理的。但是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的。
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9樓:匿名使用者
週末自願加班,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費或調休。
公司安排在週末加班,如非法定節假日,應該按1.5倍發放加班費。
如果只作調休處理,在勞動法上也行得通。
超過半年不調休等於放棄的做法不合理。勞動法上勞動時間是按一年計算的。滿乙個年度超過2000工作小時的應該支付加班費。
10樓:王元頁
調休是合法的,但是期限不合適。
勞動法週末加班可以換調休嗎 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1、《勞動法》第44條規定:(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也就是說:
(1)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調休來不支付加班費。
(2)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如果能安排調休,就應優先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時,才應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所以:
公司「週末加班只能調休」,如果調休時間能保證的話,不違反《勞動法》。(因為:週末的休息時間是職工緩解一周勞累的時間,此時安排加班如不能好好休息,將嚴重影響職工的身體健康,不同於日常加班,所以:
以補休為優先選擇。)
(3)如果是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加班:必須支付300%的加班費,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
3、公司把「加班一兩個小時根本不算加班」:是錯誤的,違反了《勞動法》第41 條: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週六週日上班可以算調休嗎?
12樓:皮蛋憨子粥
可以。週六週日屬於公休日,公休日可以進行調休。
調休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週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需節假日上班,等以後用工作日為其補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1、調休假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准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並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享受。
調休假期內,只有薪資,沒有福利。薪資標準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計算方法以下皆同)。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守則第4章第55條規定,「公司對於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為98%以上的員工,從第2年起給予3天的有薪休假。
此後,工齡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數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過10天。」,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必須考慮所在部門客戶的需求及本部門的工作安排,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經上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享受。
但同時,「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前後調整或對員工申請的休假天數進行若干分段。
對於當年應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員工,標準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倍計算。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首先在工作日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因此,休息日加班已經補休的,不再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4樓:ta夃
1、週六週日上班可以調休並不支付加班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如果週六週日恰逢法定節假日且又加班的,則不可以調休,必須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週末兩倍的加班費和平時工作時間調休是否合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 你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公休日加班,支付200%工資是有前提的,原則上是給補休的,不能補休的,才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16樓:吳振剛律師
回答(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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