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離婚的調解書沒有簽收前可以反悔的。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時,法官提出不另行製作調解書,並記錄入筆錄,雙方未提出不同意見,則簽字後則不能反悔。但離婚是需要另行製作調解書,則簽收後即才生效,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樓:殺手菜鳥
以上如你所述,你的這份簽字是不符合相關的庭審程式,在你的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出現感情危機,法院有調解的程式,(一般都是簡易庭)如果原被告雙方都不同意調解,院方會當庭宣佈不再進行法庭調解,(一般會當庭宣佈判決)但是你要記住,執法機關(無論你的案子大小)在執法過程中最少是兩個人以上
“審判員說既然簽了,就不能對這個簽字紙拍照,不能複製。不能取消簽字”。他說的這句話你如果有證據可以對他進行投訴,你對庭審的調解不滿意也可以要求複審,如已經判決的可以要求上訴或申訴。
不要害怕行使你的權利
【我個人看法,他這麼做可能也就是增加一點自己的業績】總的來說:即使你真的同意調解,並且拿到了民事調解書,你也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來保護你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你也要在掏一次訴訟費。所以這個簽字有沒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取消,在訴訟過程中根本無關緊要,對調解員這種違規做法,你可以投訴他,或下次訴訟中要求他迴避。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明白沒有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後,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後,那麼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在生效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4樓:
調解書在送達當事人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拒絕簽收協調書。
5樓:
廣東胡律師:
按你所說的這個情況有嚴重違章的情節,不服的一方可以去此法院投訴。
不過簽了字的調解書就生效,男方不服的話可以在6個月後再去申請離婚訴訟。
6樓:有法必答
民事調解協議自簽字即生效,不能取消.
但依你所說,法院在製作調解書過程中,嚴重違反
法律程式,可以申請再審.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時間的立法機構。
本人巡迴,我的uid,就在那裡啊!
法院調解離婚但現在想反悔可以嗎 5
8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經法院離婚調解和好,但之後一方並沒有履行離婚調解書上的承諾,另一方反悔了,想再次起訴離婚。那麼離婚調解和好能再起訴嗎?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
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前,效力待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應結束調解繼續審理。因此,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如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簽字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
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4.
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但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背自願原則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訴(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條件必須是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非自願的、或者違反程式時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案在宣判之前反悔的可以申請撤訴,判決之後不能反悔,可以同對方協商復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等同於判決結果,在離婚一年內,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隱瞞財產的行為,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是你們是怎麼調解的?如果是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既然簽字就生效了,這個是不能反悔的。當然不影響以後再起訴離婚。
如果是其他的調解的情況,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處理。
已經簽字的調解協議,可以反悔或上訴嗎?
12樓:農家小子之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調解未達成協議,另一種則是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
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了兩類案件,一類是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這類案件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由人民法院書記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該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另一類是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一般案件,此類案件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又對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該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事實上,該條規定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於當事人可以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反悔的規定並無衝突,因為《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否認調解書籤收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式啟動後,**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的領導下,建立與**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群、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資訊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調解。**調解是指在**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時,法官提出不另行製作調解書,並記錄入筆錄,雙方未提出不同意見,則簽字後則不能反悔。但如果是另行製作調解書,則簽收後即生效,不可以提起上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1、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
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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