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舊村改造補償規定

2022-01-14 18:22:27 字數 4707 閱讀 2547

1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各地規定有所不同

例如煙台市牟平區城區舊村(城)改造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城區舊村(城)改造,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煙台市人民**辦公室關於印發煙台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等相關標準規定的通知》(煙政辦發〔2007〕134號)、《煙台市人民**關於修改〈煙台市市區土地徵購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決定》(煙政發〔2008〕107號)、《煙台市牟平區人民**〈關於徵收、徵購土地地上建築物和附屬物拆遷補償評估工作的實施意見〉》(煙牟政發〔2008〕50號)等法規、檔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煙台市牟平區城區舊村(城)改造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區舊村(城)改造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舊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快城市化程序為目標,以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為最終目的,以城市規劃為依據,以市場化運作為導向,以**為主導,以里村為主體,吸引開發企業積極參與,大力推進和嚴格規範城區舊村(城)改造[以下簡稱舊村(城)改造],推進城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條 舊村(城)改造,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質量的原則。通過規範化的舊村(城)改造,切實提高村民的居住條件,改善環境質量。

(二)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統籌考慮舊村(城)改造專案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證專案實施的可行性和實效性。

(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考慮舊村(城)改造當前實際需要的同時,要按規定預留好發展用地。

(四)堅持整村改造的原則。舊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條件和城市環境為目的,實施統一規劃、整村改造,嚴格控制零星開發建設。

(五)堅持統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則。在城區範圍內實施舊村(城)改造,必須堅持統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將舊村(城)改造納入全區房地產開發計畫管理,從專案取得、建設、經營、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安置等,均須依法規範運作。

(六)堅持高起點規劃,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舊村(城)改造的範圍

第四條 舊村(城)改造指城區東至東外環,南至南外環,西至西外環,北至養馬島北海岸線範圍內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內重點對北關大街、通海路兩側平房區實施整體連片改造。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第五條 擬實施舊村(城)整體改造的裡村,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利用建設用地全部依法徵收轉為國有。

對村民具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實行實物補償(被拆遷村民房屋補償)或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村民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產(根據房屋產權證明標明的使用性質),安置樓房根據低層(1—3層)、多層(4—6層)、小高層(7—11層)、高層(12—18層)的建築高度型別,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為依據,對平房按照1:1、1:1.

15、1:1.2、1:

1.3的比例無償置換;對安置樓房建築高度在19層(含)以上的樓房據實換算;型別不同的可互相換算。

(二)在當地公安機關登記的未滿20周歲的獨生子女、雙(多)胞胎、合法的兩胎,每人按成本價增加30平方公尺的補償標準;20周歲(含)以上適齡青年及已婚無房戶按成本價每人(戶)預留90平方公尺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戶總面積(含未滿20周歲子女增加補償部分)低於90平方公尺的,按建築面積90平方公尺補償;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低於30平方公尺的(含未滿20周歲子女增加補償部分),按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公尺補償。

按以上規定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含增加的係數部分),由村民按成本價投資,成本價包括建安成本、燃氣和供暖投資。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築面積超過政策規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場價投資。

(三)補償標準內(含成本價投資部分)的面積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費。補償標準以內的村民回遷安置房在辦理產權證時,免收契稅。

(四)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煙台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最新規定確定的標準執行。

對村民不具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以規劃部門提供的2023年地形圖為準,地形圖上有標註的,由專業評估機構按以上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評估確定拆遷補償價值或安置面積;對2023年地形圖未覆蓋區域的不具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於2023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會和鎮**(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由專業評估機構按以上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評估確定拆遷補償價值或安置面積。

第六條 舊村(城)改造專案,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公尺的標準以成本價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宗地規劃的商服用房面積不足以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公尺的標準以成本價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該部分房產確權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於為村民購置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也可用於彌補村民生活收入**不足,但該部分房產不得對外**。

第七條 若舊村(城)改造專案規劃的建築面積,扣除補償部分,可**部分的收入不能彌補開發建設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專案開發應繳納的區級收取的行政性收費抵頂。

第八條 原村內公共房產屬於辦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築面積實物補償;屬工業用房的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依據重置成新折舊評估後確定。經批准建造的臨時建築,應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對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內道路等公攤土地)不再另行補償;對村址內涉及的學校、企業等非住宅占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補償。

第九條 實行整體改造的裡村,將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可利用建設用地一次性整體納入**儲備。除按規定給予補償安置外,可將徵收的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指扣除舊村原址占地以外徵收的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1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按規定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原則上10%預留地部分應與**儲備用地一併出讓,經批准也可單獨出讓。

土地出讓後,將扣除儲備成本及各項政策性收費後的預留地純收益返還該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被徵地村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舊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無新增建設用地的,不享受10%預留地政策。

第十條 我區的舊村(城)改造專案,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條件的被徵地村民,可參加社會保險;對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條件的被徵地村民,一律按有關規定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可按照以下順序籌措: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預留地的變現收益;

(三)以成本價提供給村集體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土地收益分成。

具體安置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舊村(城)改造專案,涉及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拆遷的,由專案所在地的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組織實施,區**給予組織實施拆遷的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適當補助。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十二條 擬實施舊村(城)整體改造的裡村提出申請,由所在鎮**、街道辦事處初審並與區規劃分局等有關部門對接後,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提出舊村(城)改造意見,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三條 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實施改造開發的裡村,向區國土資源分局提出土地儲備申請。區國土資源分局牽頭,委託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在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過程中,區國土資源分局牽頭組織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財政局共同參與進行監管,並在勘測記錄上簽字確認;宗地所在地鎮**、街道辦事處予以配合。

評估報告完成後,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財政局共同確認,並將確認核實的房地產評估報告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批准。

第十四條 區建設局根據批准後的房地產評估報告,結合《煙台市市區土地徵購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測算舊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築面積及補償額,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評估結束後,由里村分別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報區土地儲備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安置所需建築面積及補償額,會同區規劃分局、財政局,共同確定安置所需土地面積和安置樓建設投資。

第十六條 實施舊村(城)改造的裡村,向區國土資源分局提供區規劃分局出具的規劃用地紅線圖等有關資料。區國土資源分局會同相關鎮**、街道辦事處到實施改造里村舉行徵收土地聽證,進行地籍調查,簽訂徵收土地協議,依法辦理土地徵收報批工作,並形成報告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

第十七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確定的報告,進行綜合測算,擬定公開出讓處置意見,報經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八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批覆的意見和區建設局提出的《專案建設條件意見書》,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法定程式實行公開出讓,確定土地使用權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九條 取得土地使用權者根據規劃設計條件,編制規劃方案報批,規劃方案批准後分別辦理相關手續。區環保局審查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區規劃分局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區發改局下達專案年度投資計畫;區規劃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區財政局收繳土地出讓金後,由區國土資源分局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區建設局與取得土地使用權者簽訂房地產開發經營權出讓合同,發放房地產開發專案手冊和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區規劃分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分別審查建築設計方案和綠化設計方案,加蓋綠色圖章,辦理建築垃圾處理手續;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審核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核發《建築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區規劃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區建設局受理圖紙審查、工程建設招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簽訂配套責任書,測算配套設施建設資金(並書面通知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舊村(城)改造專案實施過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必須先建設拆遷安置用房,然後再開發商品房,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舊村(城)改造專案管理的有關要求,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一條 在舊村(城)改造過程中,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許可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執行,此前區**制訂的關於舊村(城)改造的相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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