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四哥有法說
1、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處罰種類。刑事拘留可能面臨逮捕、判刑。如果關押兩個月還不放人,可能已逮捕,具體請諮詢辦案機關。
2、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的確是二個月,二個多月沒出來,那就是被逮捕了,或者是被判刑了,正在服刑。
3樓:廿六大魔王
回答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 長期限是37天,也就是說可以關押37天,但並不是說37天以後就會放人,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在37之內會被檢察院批准逮捕,然後還是繼續關押。涉案當事人除非被無罪釋放或者取保候審,直到法院**審判前,家屬都是見不到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4樓:喬治森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向辦案機關申請改變強制措施。
5樓:但憐桖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只能是37天。
刑事拘留最長多久,?是不是37天,37天沒有放出來,也就意味著什麼?就沒有可能在被放出來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案件是37天,特別複雜案件經高階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乙個月,但是檢察院如果掌握有關證據批捕後,估計就不會放出來了。
7樓:
37天理論最長期限,還可以補充偵查,期限是2個月。重大疑難案件還可以向上級申請延長期限……刑事拘留兩年的都有……
37天沒放出來,不意味著什麼……
什麼情況下刑事拘留超過37天,還不放人也沒下逮捕令?
8樓:樂觀的
刑事拘留超過37天,屬於超期羈押,有以下幾種情況。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型別: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資訊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對於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於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並均可向上一級 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根據自身情況,若不屬特殊情況,則屬超期羈押行為,確實違法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二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9樓:趙輝煌律師
沒有這樣的情況,最多37天內必須下達逮捕令,否則放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10樓:離憶啊
朋友因飲醉酒打壞電梯,已經拘留四十二天了,請問什麼時候能出來,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時間可以超過37天。
除此以外,如果刑事拘留超過37天沒有批捕的,屬於違法羈押,應該立即變更強制措施或予以釋放。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二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12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超期。可到檢查院查詢投訴
刑事拘留到今天37天了,沒有任何訊息,不知道到底怎麼回事
13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已經刑拘37天了,如果第37天還沒有出來,說明檢察院批准逮捕了;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4樓:匿名使用者
極可能已被執行逮捕,執行逮捕通知書馬上會送達家屬
15樓:手機使用者
刑拘最多30日,應該是逮捕後還沒有通知到家屬。
刑事拘留37天了也不批捕?
16樓:匿名使用者
37天後應該給予答覆,要麼是逮捕,要麼就要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當然,也可以不採取強制措施,解除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六十五條、六十九條。你自己看一下: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註明:檢察院有7日審查案件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所以嫌疑人是否決定逮捕前最長羈押期限為30+7=37日。
17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最長可延長至30天,報捕時間7天,這樣共為37天,滿37天後,要麼被逮捕,要麼被變更強制措施…應該有個說法了,
18樓:馬奇勳律師
需要看具體什麼案子.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超過37天羈押,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應當釋放人.
我朋友被刑事拘留34天了,還沒有發逮捕通知書是什麼情況?會不會37天
19樓:淮安浙江人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0樓:法律人宋成帥
那要看他的犯罪行為,建議及時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我是律師。
21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您好
等到第37天時,可能是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等到第37天時,可能是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期限:正常14天;最長可以是37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提問你好
更多7條
刑事拘留超過37天?
2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拘留超過37天,公安機關依然沒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就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23樓:
只有等下去 檢察院沒有出捕不捕的結果之前 公安機關不能擅自變更強制措施的 所以要違法也是檢察院違法 公安機關提交了就不違法了 就算變更強制措施 便成監視居住 你還是見不到的 除非檢察院說不捕取保 那麼能放出來 但你放心 最後判決出來 刑事拘留一日抵刑期一日 都會算在裡面的 有些人甚至當庭就釋放了 因為判的拘役 減掉刑拘日子已經算服刑完畢了
24樓:北京_李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釋放,但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或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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