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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口頭遺囑一定是在立遺囑人出現了危急情況,如突如其來的疾病、事故等造成其可能有生命危險,在此情形下只要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即獲得法律的認可。鑑於是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只能通過他人通過記憶的形式傳達,而這種方式具有不穩定性和隨意串改的可能,故法律要求有兩名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
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的意見》第三十六條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才算有效。但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如果和受贈人有利害關係,是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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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023年9月,吳有發在一次全村人家族大聚會時,當著同家族30多人和5位村幹部的面,口頭表示死後將十間二層瓦房全部贈給村集體,用作辦公樓,將銀行存款15000元指定女兒吳麗麗繼承。2023年11月,吳有發因病去世,村委員要求其妻劉蘭芝執行吳有發生前的遺囑,吳麗麗則要求其母將銀行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萬餘元交給其繼承,其要求均遭劉蘭芝拒絕。
請問題:劉蘭芝拒絕是否合法?這樣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劉蘭芝對村委會的拒絕是合法的,對其女吳麗麗的拒絕部分合法,這份口頭遺囑是無效的。
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此看到,口頭遺囑是在生命垂危或情況危急下作出,且需兩個以上合法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有能力採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吳有發在非危急情況下作出的口頭遺囑,儘管有多個見證人在場,但事後未用書面或錄音遺囑記載,故其口頭遺囑當屬無效。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來辦理。從信中看,吳有發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其妻劉蘭芝、其女吳麗麗。
因為10間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能用遺囑的形式處理被屬於他人的財產。其遺產是10間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一半,另一半應屬於其妻劉蘭芝所有。所以其中一半屬於劉蘭芝所有,另一半即5間瓦房、7500元存款和一半利息才是遺產。
故吳麗麗可從5間瓦房和7500元存款及一半利息中分得屬於她的那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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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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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訂立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須注意的問題:
口頭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8週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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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形式訂立的遺囑。口頭遺囑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而且因為死無對證,很容易產生糾紛,所以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機情況下,才可以訂立。一般來說,證明口頭遺囑有效與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舉證:
1、是否有兩個以上的適格見證人在場
下列人員不能做口頭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和受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主要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所以,如果有證據證明見證人不適格的話,則可以否定口頭遺囑的有效性。
2、訂立口頭遺囑的時候,是否處於“危機情況”下
“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等),如果能夠證明口頭遺囑並不是在緊急情況下訂立的,或者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訂立遺囑而沒有訂立書面的遺囑的話,那麼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
按你描述的情況看,你伯父就算是生前多次說過要分遺產給你,但因為不符合第二條規定,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
如果你所說的堂哥堂姐是你伯父的親生兒女,在沒有其他遺囑的情況下,他們和你伯父的妻子、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宣告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而喪失: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特殊規定:
一、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並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二、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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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需哪些手續才有效”:口頭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是:一是情況危急、來不及立自書遺囑或其他形式的遺囑,二是有2個以上與此事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見證口頭遺囑的內容。
2、你大伯臨終前的口頭遺囑:如果是在病情突然加重、來不及通知親屬或立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情況下,有2個以上與此事無利害關係的人作證的,就是有效遺囑,可以按遺囑內容辦理繼承事宜。
(1)這話有一個認識的誤區:口頭遺囑是否有效,不是在你大伯去世後“辦什麼手續”才“有效”的,而是取決於你大伯生前立口頭遺囑時的情況:如果不是在病情危急時所立、如果沒有2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如果雖有見證人但其中一個或兩個見證人都與此事有利害關係:
那麼,遺囑無效。
(2)你大伯去世後想證明口頭遺囑的有效性、並根據口頭遺囑繼承的:先由2人個以上的見證人宣佈口頭遺囑的內容,如果其他繼承人沒有異議,就可以按見證人所述的口頭遺囑的內容辦理繼承;如果其他繼承人有異議,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此時主張按口頭遺囑繼承的繼承人應拿出證據證明立口頭遺囑時情況危急、見證人與此事無利害關係,有證明的,法院會認定口頭遺囑的效力;如果無法拿出證據證明以上事實,則口頭遺囑可能被法院確定為無效,會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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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口頭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8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遺囑很容易被反駁,建議立下書面遺囑。
9樓:匿名使用者
1.要有立遺囑時的見證人的證詞
2.可花諮詢費,諮詢律師
爺爺口頭說把房產留給孫女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危急情況下口頭遺bai囑du並且有兩個無利害zhi關係見證人的,有dao效 如果不是危急情況下,版書面遺囑才有權效 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 月 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 月 日,並由代書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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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怎麼樣才具有法律效力,自書遺囑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自書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為避免日後爭議,應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列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 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 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2.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