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工作時間違反法律規定情形的,就是違反勞動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樓:匿名使用者
1 勞動法 規定 用人單位應給與勞動者每週至少一天的休息日 此案中公司在每週安排了一天的休息日
2 關於上班時間八小時 勞動法也規定了 勞動者每天的上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這個問題 用人單位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3.每週延長八小時的工作時間 我想知道是一次性延長八小時 還是一共延長了八小時 我國勞動法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
生產經營需要。第二.與工會協商。
除要符合以上條件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按照的法律規定首先得確定用人單位是否是強制進行加班的 如果是 違法 其次培訓開會的時間 應該屬於加班 用人單位應給與補假 不能補假的 應該按不低於百分之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每週延長的工作時間如果是週六的工作時間按上述規定處理。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時間的一共延長了八小時 用人單位不違法。
所有本案中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上沒有按照法律程式進行 沒有尊重勞動者 也為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這個你可以投訴 仲裁.調解都可以.但是其他的問題 都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
3樓:達州律師劉江
屬於違法行為,您可以投訴,職能部門能夠提出要求糾正。
4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的勞動合同當中有沒有約定休息時間及上班時間。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樣的工作時間算不算嚴重違法勞動法
5樓:韓飛律師
平時上6天,再休息2天。每天8小時。休息後換工作時間,晚上工作時間不得睡覺。這樣的規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每天24小時再休息2天,沒例外的補假。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
看一下以下的內容,你就知道應該怎麼辦了。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6樓: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據以上規定
【綜合計算工時制加班費支付規則】
1)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周實際工作時間可超8小時或40小時;
2)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支付1.5倍工資;
3)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正常工作;
4)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支付3倍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工作日的規定,正常周延長工作日加班合計不超過48小時(包含正常工作日),法定節日上班應付三倍工資
8樓:小星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工作時間需要延長的,與勞動者協商後,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延長不超過3小時,但每月延長的時間總和不得超過36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法定假日不論是否補休都必須支付300%的工資報酬。
據此:企業做6休2,每天8小時---符合勞動法;每天24小時及每個月固定補貼這兩條違反勞動法。可以至勞動局投訴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申訴。。
4s店這樣的工作時間正常嗎?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9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按照你所述情況,4s店讓你們超時工作,並且未給加班工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勞動法》第36、41、44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實行綜合工時制,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即需計算並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標準: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法,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如仍有問題,請您完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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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嚴重違反勞動法,鐵路這樣違反勞動法嗎
按照法律規定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像你說的100多個小時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你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到當地勞動信訪部門投訴,2.向工會舉報3.向當地勞動站申請調解4.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可以向 你有勞動合同它不敢隨便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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