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愚人談娛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但債權人郵寄催款函的行為是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在司法實踐中還是乙個值得**的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這個問題。
1、登報催款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不能延長訴訟時效。
2、登報催款是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行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自登報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但所登載的報紙應為國家級或者省級報紙。
《最高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2樓:孫法官說法
1、登報催款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不能延長訴訟時效。
2、登報催款是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行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自登報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但所登載的報紙應為國家級或者省級報紙。
《最高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3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能不能延長不知道,但登報還可以的,想要登報催款的話,用手機支付寶搜尋跑政通,按要求填寫你想要登報的內容就可以啦。
4樓:
應該說不是延長,而是訴訟時效的中斷。
登報催款不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條件,無法達到你說的「延長訴訟時效」的目的。
(呃……沒看到下落不明,汗s,樓上正解。)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所以看樣子你要選擇好報紙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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