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您好,如果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是可以乙個人單獨賣的。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出賣的話必須雙方同意,乙個人不可以買賣。
如果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的話,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套房子也不會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也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這一方就可以單獨處理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並不需要告知對方。
如果這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花錢購買的房子,即使房產證只寫了乙個人的名字,這套房子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中的一人是不可以單獨處理這套房子,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才可以處理這套房子。如果一方單獨處理了這套房子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會支援另一方的請求。但是這時候如果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話,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人民法院一般不會支援該主張。
最後,婚後買賣房屋是大事,涉及的金額也巨大,為了穩定和諧的婚姻關係,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建議您夫妻倆可以進行有效的溝通,以免產生信任危機,影響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郭健雄律師
回答徵得另乙個共有權人同意賣房才能賣,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明登記為一房單獨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沒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購房者在此情況下只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那麼當另一人表示不願賣房時,你籤的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
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乙個人名字,則需要詳細詢問是否已婚,並將此情況在中介處列出書面說明。如果已婚,則需要賣方出具另一方同意賣房的書面證明,並予以公證。同時在合同中需要列明,賣方所售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兩人共同財產,且賣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願賣房導致交易無法進行,則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提問如果偽造了書面證明怎麼辦?
回答偽造書面證明是違法行為 要承擔違約責任更多4條
新婚姻法婚後房產證只有乙個人名字可以單獨賣嗎
3樓:精彩百曉生
婚後購房,bai
房產證只寫有男方名du字zhi這種情況不能僅僅認定為dao是男方個人回財產,要區別對待。答
第一,如果是雙方婚後共同財產出資購買,該房屋雖然登記男方名下,但是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如果是男方父母 出資,或者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出資,並只登記在男方名下,可以視為男方個人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婚後購買的話,買賣需要得到領一方的同意。
5樓:彝月
應該是不可以的,雖然只有乙個人名字,但屬於婚後財產,是夫妻兩人共有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可以的,如果是婚前財產可以單獨賣,但婚後財產雖然只有你乙個名字也不能單獨賣。
7樓:我若離去
第一看房子是bai誰買的 如果你du
個人財產買的 或是zhi
你家人只送你的
是你的個人dao財產 你可以賣回
第二 如果是你們夫答妻共同所有買的 記在你乙個人名下 你也可以賣 只不過以後你愛人知道了 要和你分錢 但是房子賣了是不可撤銷 除非買房子人 故意的 知道房子是屬於你們夫妻所有。
8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房產證上寫的那個人可以賣吧
9樓:小老虎
可以!物權有公示的效力!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是婚前購買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歸一方個人全部所有。
按照新婚姻法,婚後房產證只有乙個人名字可以私自賣嗎?
11樓:微笑面對自己
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有時候即使再親密的關係,觸碰到對方的利益,瞬間就暴露出人性的弱點。在戀愛時,曾經許下的海誓山盟,在步入婚姻之後,都經不起柴公尺油鹽醬醋茶的敲打。
即使現在,男女雙方已從情侶關係變成夫妻關係,即使很親密的人,也是對自己的另一半防不勝防,也可以理解,畢竟人心複雜,猜也猜不著摸也摸不透。
現在大部分人結婚,如果是婚前已購買房子,往後也不願意加上對方的名字。由於高的離婚率,讓人們防不勝防,在當今社會,今天結婚,明天就離婚的數不勝數。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對方的名字,那也不能私自將房子售賣出去,只要還沒結束夫妻關係,對方就有權干涉。
在準備售賣房子之前,建議還是與另一半溝通協調,畢竟生活是兩個人一起過的,同時以免引起爭吵,導致離婚。
由於現在的婚姻經不起生活的歷鍊,建議雙方在結婚之後,如果涉及到財產數額較大,還是不要合併,獨自管理自己的財產。獨自管理的前提也要讓另一半有所了解,但不是財產合併。一旦財產合併,如果離婚了,將會牽扯很多,雖然現在法律很完善,但俗話說的好,清官難判家務事,獨立管理部分財產,對大家都有利,而且也不會讓局面過於僵硬。
即使是房產證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但作為生活伴侶,不能私自售賣出去。美好的生活是需要兩個人共同協商,才能構建和諧家庭。其實也並不是所有婚姻都很短暫,從總體資料分析,好是有很多人能夠白頭偕老。
至於緣分如何,那得看自己的擇偶怎麼。
12樓:爾就是愛耍寶
這個要看這個房子是不是私產,婚後以個人財產買的房子那麼這個房子就是私產,自己買賣當然沒問題,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乙個人不能私自買賣。
13樓:生活風語
如果屬於婚前財產,那麼乙個人就可以買賣,如果屬於婚後財產,則需要夫妻雙方同意才能進行買賣。
14樓:懶得可愛的小李
是不可以的,一定要徵求另一半的同意,因為這是你們婚後的共同財產,你沒有權利乙個人做決定。
15樓:乙個
房產證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也是可以私自去購買的,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上,這是屬於個人所有的。
16樓:愛情來了擋不住
是不可以私自賣的,雖然房產證上有乙個人的名字,但是賣房子還是要同另一半商量的。
17樓:甲可佳
按照新婚姻法,婚後房產證只有乙個人名字,可以私自賣嗎?按照新婚姻法,婚後房產證只有乙個人,名字也不可以私自賣的
18樓:東哥法律援助
不可以不可以。婚後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新婚姻法,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寫乙個人的名字,賣房子時,乙個人可以賣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買的房子,即便房產證上只寫乙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夫妻雙方同意才可以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0樓:
該房屬共有財產,儘管出賣時不需要你的簽字,但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你丈夫乙個人簽字並不能順利完成過戶手續。
因為,房屋買賣過戶時,必須要有所有權人配偶的認可。
21樓:懲罰**
你這種情況,房產肯定屬共同的財產,沒有你們結婚證,沒有你的簽字,他不可能乙個人賣掉房子,除非他有離婚證。所以在離婚前,他是沒權一人賣掉房子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們房產證是老證還是新證,如果是老證(就是兩個紅本本)就必須要夫妻二人簽字,如果是新證(就是乙個綠本本)那麼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誰籤了算.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當地的政策和做法。不過現在強化物權的登記效力,一般情況下,是登記所有權人乙個人就可以賣房子了。
24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屬於共有財產,但是不需要你簽字。不過如果你不同意**房產的話,你丈夫簽字也是無效的。
房屋買賣時候,要看戶口本上的人是否都同意
25樓:手機使用者
新婚姻法規定可能不需要
婚後買房,房產證只寫乙個人的名字,單方可以賣房嗎?
26樓:sky不用太多
如果是用個人財產購房的,該房產產權屬於購房人,購房人可以進行處置。
如果是用夫妻共有財產購房的,產權證上即使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單方不可以賣房。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2023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 。202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
預計於2023年下半年實施。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檔案。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大不相同。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
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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