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嗎,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2-03-24 06:26:15 字數 3335 閱讀 8451

1樓:華律網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上述規定那個男青年,都符合

所以構成死亡罪

3樓:

按照你說的 至少會定過失殺人(過於自信的過失:輕信可以避免),也可能定故意殺人(間接故意:明知會造成死亡後果而放任結果發生)

4樓:熊哈哈哈

作為乙個正常人 應該意識到該行為的危害性

此外 雖然主觀上不希望事故的發生 但是他是否通過行為來阻止、避免事故的發生

5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構成這個罪名。保姆本身就是照看孩子的,因為你工作的疏忽造成孩子墜樓死亡,所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素。

7樓:李家老式麻花

這種情況保姆失職導致的死亡,他絕對是有責任的。

8樓:

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這樣情況是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9樓:清影晗丹

朋友,這個從犯罪的四大構成要件上來講,主觀上沒有刻意的去放縱這種結局的發生,只是由於自己大意造成了後果,就是失職。

具體還是要綜合保姆的平時表現來綜合認定!

10樓:情感心理小專家

這種情況下,保姆構成的不是過失致人死亡,而是瀆職罪

11樓:

當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12樓:漫崖枋

這個保姆也是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的

13樓:裕源兄

主要是看你們的訴求,找專業律師,打官司

14樓:雨晴

保姆是有責任的,要看法院怎麼判了。

15樓:

有可能吧,太小了孩子應該多注意

請問這算不算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16樓:無花瓷

如屬正常停放,確因12級風引起車輛翻車造成路人死亡,應屬不可抗力因素,司機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18樓:華律網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9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其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20樓:wcg選擇

就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亡處理。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該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

22樓:李右丞

交通肇事罪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的特殊形式,本案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怎麼構成?

23樓:宇文振梅銳羅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構成特徵如下:1.

侵犯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2.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4.

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所謂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過於自信的過失樓主說的大致正確,即「輕信可以避免」;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注意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樓主所說「對受害人的死亡結果沒有預見性」實際上已經不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範圍。

以樓主舉得開車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撞死人例子為例,在這裡請樓主注意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因意外事件致而人死亡的區別,例子中司機沒有違章,對於撞死人這種事情是沒有預見性的,因此,撞人致死不是司機的過失,也就不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按意外事件處理。

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24樓:吳楠哥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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