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釋義:第58條
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條文注釋本條是關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缺乏法律規定的效力構成要件,因此從行為開始之時,其確定的內容就不對雙方發生作用,但是不是不產生法律後果,對此負有責任的一方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條規定了七種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況:因為主體原因而無效的,包括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其中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合同法》將其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即此種情況下,法定**人予以追認的,合同有效;法定**人不予追認的,合同無效。因為違背真實意思而無效的,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合同法》把基於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已分成兩種情況:一是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合同無效;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都是作為可撤銷的合同處理。
雙方一起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違反法律(特別指強制性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以貌似合法的行為達到非法目的;在以前有多部《合同法》時代(現在已經是統一的《合同法》)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最後一種情況隨著市場經濟健全,逐漸失去意義。至於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因為《合同法》規定是可撤銷的合同,所以在合同領域,這幾種情況不是絕對的無效行為,而只是可以被撤銷才歸於無效的行為,但在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領域仍有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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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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