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蒼洱白子
領取失業金,要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一般失業一年後,要社群或者村委會提供無業證明,才能到就業局申請失業金。
2樓:王元頁
沒有主動辭職領不到失業金
非本人意願失業,單位解僱之類才能去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chj張
答,事實上應該是沒有
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
4樓:橘子不如橙子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通常可以寫“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解除”、“協商解除”等等。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不可列明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負面原因,否則有違《就業促進法》的求職平等原則。
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5.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根據《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5樓:
1、本人離職的理由:希望在**方面,能獲得更廣泛的經驗。
2、本人離職原因,是希望在廣告業方面發展。
3、我為照顧住在遠地的年老母親,而申請辭職。
4、本人離職的理由是這樣:本人深知無升遷的機會。
5、由於希望獲得更高的職位負更多的責任,而離開現職。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離家行程很遠。或者是原公司不配合。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不同的影響嗎?
7樓:好姑娘不善良
身在職場,換工作這件事太平常不過了,但主動辭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有更多的機會選擇,而被動離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沒有太多機會任其選擇。還有主動辭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會更受領導的歡迎,而被動離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不會受到重視。
雖然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都是離開了這家公司,但是意義卻完全不一樣,對以後的工作有一定的影響。主動辭職的人大多數的人是因為公司限制了發展或者得不到該有的薪資,所以他才會選擇離開這家公司。主動辭職的人,一般工作能力是受到公司認可的,可能在離職的時候,公司的領導還在拼命想各種方法挽留。
被動離職的人,大多數是因為公司的領導不想繼續錄用他了。可能辭職也是他提出的,但領導在之前已經暗示得很明白了,不想在錄用他。讓他自己提出辭職,也是想給留些面子。
被動離職的人,工作能力是不受公司認可的,沒辭職之前,公司的領導就非常希望他走,重新招一個人代替他的崗位。
工作能力出色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所以有更多選擇機會。就算進入了跨領域的公司,通過自己的能力,慢慢也可以得到重視。但工作能力不合格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工作都會展現出能力的不足,如果選擇跨領域的公司,可能會工作能力能力會更差,所以選擇的機會非常少。
8樓:傑ivvi少
當然有區別,主動離職你可以說明是想要有更好的發展空間所以選擇離職,被動離職在你下次找工作面試的時候為什麼被前公司開除了呢…解釋不好這是個汙點,新公司肯定對你有看法。
9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後期找工作比較好找,畢竟是自己主動離開,相當於你炒了公司,而不是犯錯誤後被開除的。
10樓:大樹教育旺黔誠
顧名思義,主動辭職是你自己的主觀選擇,被動離職可能是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被公司辭退、裁員等等方式離開公司,至於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因人而異,面試的時候學會揚長避短就好。
希望能幫到你
考公務員來大樹,我們能考就能教你考——大樹教育
11樓:奮鬥的歷程一
主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看不起這家單位或者工資太低離開的,如果被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乾的不好,被開除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12樓:酒**醉歸
肯定有,對於入職的面試來說,肯定會問近幾份工作情況,如果是被辭職,非特殊原因導致的,肯定給面試官留下不好的映像。
辭職就顯得正常一些,不過自己要對辭職有一個清晰的思路,和明確的說法。
13樓:老陸之碧海雲天
只要你是人才,一點影響都沒有。
14樓:飄若蒲公英
我覺得只要你有足夠的能力,應該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影響,無論怎樣辭職都對下一任老闆有好處,畢竟吃一塹長一智,也會帶著上家的技術,與技能,去下家的。
16樓:愛你的風雲
好h哈哈哈vvb不不不
關於離職問題
17樓:人間兵器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
離職原因一般可以寫如下幾點:
1、有了更好的發展,如需要去外地發展;
2、客觀原因:如工作單位離家太遠,身體原因不能加班無法勝任工作等;
3、現工作與自己未來發展規劃不一致等。注:離職最大的可能就是薪資低,或在該單位沒有什麼發展前途,或壓力太大等,但是不要在離職原因裡寫明,因為即使離職了也要留下一個好印象,而且離職申請也比較容易通過。
如果自己打算從公司辭職的話,應當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這個時候需要寫明自己的離職原因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怎麼寫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通常可以寫“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解除”、“協商解除”等等。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不可列明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負面原因,否則有違《就業促進法》的求職平等原則。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這個跟你合同沒有多大關係,你依然可以離職,但是要走公司的流程,不能想走就走。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最後祝你生活愉快,滿意採納
曠工離職對自己以後的求職有沒有影響呢,我在公司幹了2個多月了不想做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離職對自己以後的求職影響不大,新用人單位通常不會強制要求勞動者出具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不會詳細調查勞動者是的離職原因。
勞動者只要相關的經驗和能力達到新用人單位的要求,勞動者通常很容易重新就業。
曠工離職,勞動者因此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9樓:走向未來
離職最好不要曠工,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否則屬於違反勞動法,不僅對以後就業沒好處,如果給單位帶來損害,單位會申請賠償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從個人信譽來說,也應該和單位打招呼再走,否則信譽和品質有問題不僅是就業,會影響自己的發展。
辭職後 就業失業登記證需要 登記嗎 10
20樓:周木木的小公舉
辭職後,就業失業登記證需要進行登記失業。《就業失業登記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並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個人基本情況(包括戶籍和常住地址情況、學歷情況、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情況)、就業與失業狀態等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相應的資訊變更。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認定為就業援助物件的勞動者,應當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部分註明認定日期、認定的援助物件類別。對認定為已不屬於就業援助物件範圍的,應在“就業援助卡”中註明退出就業援助物件範圍的日期和原因。
擴充套件資料
一、離職失業金領取辦法: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三、離職後失業金領取程式:
(一)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二)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三)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四、所需資料: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群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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