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逯偉防
1、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討論說明理由,爭取繼續經營;
2、經討論不能達成一致,其他四位股東投反對票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然後修改章程,股東變更後,公司存續經營;其他四位股東離開公司。當然主要是合理**的商議;
3、如果不能達成收購股權的協議,在一定時間內,其他人員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進入清算階段。
4、三位召開的股東會雖然佔到了88%,但是經營期限到了,其他人沒有參加決議是無效的。
5、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股東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退出公司,否則可以訴訟的條款: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公司法規定其他四位股東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條款: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供參考。
2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根據公司法規定處理,這種情況小股東不同意延長公司經營期的,公司應當回購他們的股權,減資處理,公司存續。
3樓:潘增飛
轉讓和撤股是兩回事,讓他們撤出來。合夥幹買賣入股和撤股是經常發生的事,不稀罕
4樓:會飛的黃魚幹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出現時,公司應解散,股東可以退出經營。持有公司多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可決定公司延長經營期限。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5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r】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讓小股東提出異議回購申請。
6樓:夢想不可怕
這種事情要講情分,爭取理論。你可以吧明年如果虧損就不算那4個虧
7樓:之夏侯旋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就是有效的
8樓:盜亦有道
1:你可以查詢《公司法》中對此種情況的解決方式。決定權在多數股東或大股東或超過50%股權表決權。當然你公司章程有另行約定或規定的除外。
2:還可以收購,如果不能過戶就可以承包制權,固定分多少紅利的方式,有點像租他股權,並承擔股權的責任,風險和收益。
3:實在不行就讓他們收購你的股權,或是他們退股都可以啊!
4:你自己成立乙個新的專案部或分公司,獨立核算,盈虧自負就好了我就不明白了,反正公司效益不好,不繼續經營就只有關門大吉,他們為什麼不同意
9樓:朝陽遠樹
首先,你們三位股東做出繼續經營的決議無效。
如果公司章程約定的經營期限到了,說明這個法人的壽命到此為止。但是如果全部股東統一繼續經營,那說明股東的合意賦予這個法人新的生命,可以在工商變更之後,繼續經營。但是必須是全體股東。
現在有其他的股東不同意,那麼作為公司法人就不能再繼續經營,如果那些股份不能轉讓,那麼這個法人就必須清算。
清算後,你們三**東可以成立乙個新的公司繼續經營你們的業務。
10樓:王元頁
法律上,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就可以修改經營期限,88%同意延長期限,做的股東會決議已經合法了,可以去工商局辦理變更備案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大股東決定登出公司,小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先走法律途徑,拿到法律判決書代替小股東的簽字及身份資訊
1、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實際操作中,即使超過2/3的股東同意,沒有全體股東簽字到場,依然無權自行決定解散公司。
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60%股份的大股東決定登出公司,小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12樓:阿韶
1、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你佔60%的股份,自然無權自行決定解散公司。
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13樓:王立紅律師
回答提問
我是88%的股份,公司剛成立,還沒有經營,股東有點扯皮。現決定解散或登出公司,但有小股東不到會,不理釆,怎麼辦。
什麼情況
回答您可以選擇退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一般情況下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或者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的退夥兩種自願退夥和法定退夥。法定退夥主要是因法律規定事項出現而退夥。
公司不同意退股份不違法,股東的股份可以轉讓,股份****都是只能轉讓股份,不能退股。原股東可以優先認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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