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 謊報或拖延不報的依據刑法什麼罪的規定處罰

2022-04-07 22:51:35 字數 4859 閱讀 1000

1樓:無訟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安全事故後如何報告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樓:泠映爍山新

消防責任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樓:職業健康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6)節選》2023年6月29日實施 第五十一號主席令

一百三十九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樓:漆憶曼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業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一經查處,處理規定

5樓:專揀公尺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傷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與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及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及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以及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與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和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與記錄及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由此可見,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後,負有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法定義務,否則必須接受法律的嚴厲制裁。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可見,出了工程事故是必須上報的。實踐中很多企業都是「花錢消災」。

這樣做,性質極為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不利於和諧穩定。應予以嚴懲。

法律規定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怎樣處理

7樓:背床前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8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嚴重,量刑標準如下: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

具體罪名是:第139條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具體作出規定。但《礦山安全法》等部門法中有規定的,應該適用該部門法。

10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是公家工作人員的還要受到嚴厲的行政處分。

不構成犯罪的,處以拘留或者罰款,在這些檔次上都從重處罰!!!

11樓:泠映爍山新

要承擔刑事責任 的。

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安全生產法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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