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人
你好朋友,很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夥財產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屬於按份共有。
2樓:匿名使用者
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如無,則是共同共有
3樓:公叔葉孤
現在尚有爭論,民通32條規定,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和合夥人出資形成的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但是按分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存在分歧。
大部分學者認為,這種共有應該理解為按分共有,即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份額和比例享有權利,但這種份額表現為一種潛在份額,即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以份額大小決定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權利以及合夥事務的執行方面的權利,只有在分配合夥企業利潤和退夥以及合夥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才能作為各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財產的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民法通則對合夥的規定來看,合夥財產應該屬於共同共有.
另外,民法通則規定可以通過約定的形式按份共有合夥財產,合夥企業對外,可以看成是共同共有。
合夥企業內部,無論是合夥事務的表決權,還是合夥企業的利潤及虧損的分配,以及合夥人對自己財產份額的處置都是按照實際出資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的,每個合夥人根據自己對合夥企業享有的份額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合夥人之間又變成了一種合同性質的關係。從這一點來看,合夥企業又具有安分共有的特徵。 以說兩種情況都是存在的。
個人合夥中合夥財產是屬於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合夥中的合夥財產,是按你們的出資額的比例分的,也就是按份來分的,賺錢的話按你們的出資額比例分錢,賠錢的話你們合夥人中的每乙個人都要負無限連帶責任。直到償清為止。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這邊民法教授薛軍(青年民法學者的佼佼者)說是共同共有 其實這裡也是有異議的 北大紅皮的民法學說的就是按份共有 法碩考試以考試分析為準
7樓:匿名使用者
分析上就是沒有講 所以才這麼疑惑啊 有矛盾 是不是可以理解為 考的可能性比較低 hehe
合夥企業財產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8樓:似水流年
《民法通則》頒布後,理論界對合夥財產性質的界定了激烈的爭論,共有三種主張。 1.出資與積累兩立說。
認為合夥人出資的財產依當事人協議和出資的財產內容而定,一般情況下歸合夥人共有,但同時承認特殊標的物的合夥財產可以歸個人所有。 2.統一共有說。
認為合夥財產同各合夥人自己所有的財產是劃分開的,屬於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合夥財產的出資與積累是乙個統一的整體,必須按照財產共有關係的法律,要由全體合夥人對合夥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和使用。 3.
按份與共同兩立說。認為合夥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部分,關於合夥出資的財產多數情況下應認定為按份共有,關於合夥積累的財產認為是共同共有。 按照《2023年律師資格考試指定教材》(代表我國司法界「通說」的較權威出版物)的描述,原始投入為「共同共有」,積累為「按份共有」。
合夥企業是按份共有的還是共同共有的
9樓:
不能籠統得講是安分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合夥企業對外,可以看成是共同共有,因為法律規定,合夥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如果合夥人都參加合夥事務的話,每個人都能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行使合夥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從這一點看來,合夥企業社會共同共有的。
合夥企業內部,無論是合夥事務的表決權,還是合夥企業的利潤及虧損的分配,以及合夥人對自己財產份額的處置都是按照實際出資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的,每個合夥人根據自己對合夥企業享有的份額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合夥人之間又變成了一種合同性質的關係。從這一點來看,合夥企業又具有安分共有的特徵。
10樓:僧霓燕尋雪
《民法通則》頒布後,理論界對合夥財產性質的界定了激烈的爭論,共有三種主張。
1.出資與積累兩立說。認為合夥人出資的財產依當事人協議和出資的財產內容而定,一般情況下歸合夥人共有,但同時承認特殊標的物的合夥財產可以歸個人所有。
2.統一共有說。認為合夥財產同各合夥人自己所有的財產是劃分開的,屬於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
合夥財產的出資與積累是乙個統一的整體,必須按照財產共有關係的法律,要由全體合夥人對合夥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和使用。
3.按份與共同兩立說。認為合夥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部分,關於合夥出資的財產多數情況下應認定為按份共有,關於合夥積累的財產認為是共同共有。
按照《2023年律師資格考試指定教材》(代表我國司法界「通說」的較權威出版物)的描述,原始投入為「共同共有」,積累為「按份共有」。
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性質?共同共有還是合夥企業所有?
11樓:
合夥企業是無限責任制,合夥企業所累積的財產在合夥企業分割前屬於所有合夥人共同共有性質,因為合夥企業在中國法律上不具有法人性格,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所以不能作為財產的所有的主體。這也就是為什麼合夥企業的負債不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那樣負有限責任,而是以合夥人的財產負無限連帶責任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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