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巧公尺樂
再審程式是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作為一種糾正裁判錯誤的非常救濟程式,再審程式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相比,再審程式具有以下顯著特徵:
1.它是審級制度結構之外的救濟程式。
在審級制度結構內,當事人認為第一審裁判有錯誤的,可以通過上訴的方式宣告不服,從而引起第二審程式,使自己的權利獲得救濟。而再審程式是一種事後救濟程式,即法院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的補救程式,它不屬於審級制度內的結構,不構成獨立的審級。
2.法院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存在嚴重錯誤,程式才能啟動。
法院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為了維護其穩定性和權威性,一般不能輕易被廢棄或者變更。但是,當生效裁判確實存在嚴重錯誤時,也不能全然不顧,否則就會造成司法不公,最終破壞司法的權威。再審程式正是作為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特殊通道」存在於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之中的。
當法院裁判確實存在嚴重錯誤,對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威脅時,就可以啟動再審程式,以糾正該裁判錯誤。顯然,在程式的啟動原因方面,再審程式與一審、二審程式存在重大區別:第一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者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第二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當事人對第一審裁判不服,再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為了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和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3.啟動程式的主體不限於當事人。
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錯誤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國家法律制度的統一正確實施,破壞司法的權威與尊嚴,因此,專門用於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再審程式的啟動主體不限於當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啟動再審程式的主體除包括當事人外,還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中,當事人基於訴權啟動再審程式,人民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啟動再審程式,人民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啟動再審程式,這與啟動一審、二審程式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有明顯的差異。
4.再審案件沒有專門的獨立的審判程式。
再審案件的審判沒有專門的、獨立的審判程式,而是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如果案件只經過第一審裁判就已生效,應當適用第一審程式進行再審;如果案件經過第二審裁判才生效,或者是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式進行再審。
知識延伸:
再審案件的管轄
關於再審申請的管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規定,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有權提審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再審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審理確有困難,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再審裁判的案件進行提審
《若干意見》第七條 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並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八條 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請注意,再審案件,最好是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以保證案件的公正。
2樓:因故鄉而註冊
再審最大的特點就是不因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而必然啟動。
3樓:枇杷
接受任何人,甚至我。
好心的小朋友啊,小朋友,
他們失憶了一樣,
環繞在事物最後的形狀,
五月明媚的五月泛舟在萊茵河上
在是天,是些老外哈哈
4樓:匿名使用者
1.從程式發生的原因看,再審程式發生的原因在於已經生效的原審裁判基於一定的事實和理由,被認為確有錯誤。
2.從程式的審級看,再審不是乙個獨立的審級,適用再審程式審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審程式審理,也可能按二審程式審理。
3.從程式啟動的主體看,啟動再審程式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而一審和二審程式的啟動都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4.從案件的審理看,再審案件的審理,不僅有可能是原審法院,還有可能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
5.從所作的裁判的效力看,再審程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審判決,也可能是生效的終審判決,而一審的判決均是未生效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也是未生效的裁定,二審裁判則都是生效的裁判。
6.從提起程式的時間看,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的2年內提出,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式不受時間限制。好律師網參考
再審程式和二審程式的區別
5樓:love流行的
二審程式與再審程式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程式啟動原因及主體不同
二審程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開始,程式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再審程式啟動主體呈多元化。再審程式的啟動基礎是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當法院和檢察院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它們可以自行啟動再審程式,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式啟動再審。
2、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再審程式的提起方式較多也比較複雜,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提交書面的再審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3、提起訴訟的期限不同
上訴期限較短,一般在一審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應提出;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民訴法修改了民事再審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三項、十二項、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相比修訂前的二年期限要短,需要注意。
總的來說,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再審程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式,是旨在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式。
6樓:哈怎麼肥四
再審程式和二審程式的區別如下:
1、提出抗訴的機關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與原審法院相對應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
2、 法律的限制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時間,只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抗訴。
3、抗訴的物件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的物件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4、法律後果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導致第二審訴訟開始;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導致的是再審,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一、再審程式
再審程式一般指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式。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式。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申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3、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判刑的,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定罪判刑,並決定執行的刑罰。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然無法查清,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二、二審程式
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指上級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裁判而提起上的訴的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式。
第二審法院對製,應對原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根據案件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1)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2)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的,予以改判;
(3)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後改判。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第二審程式是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有利於保證案件的正確審判,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7樓:凝住今日怎樣
區別如下:
1、抗訴的物件不同 二審抗訴的物件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抗訴的許可權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二審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二審抗訴。
3、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 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4、抗訴期限不同 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5、抗訴的效力不同 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再審抗訴並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8樓:
1、首先,兩者提起的主體、時間和物件不同。上訴審程式是由當事人提起上訴開始的,而再審程式,除了因當事人根據法定理由申請再審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和發動再審程式。從時間上說,上訴程式規定上訴人必須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作出後分別在十五天和十天期限內提出,超過上訴期限,即喪失了上訴的權利,而在再審程式中,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期限內,都可以申請再審。
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發動再審,則不受兩年時間的限制。
2、其次,兩者程式的性質、提起的理由和審理的程式不同。上訴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上訴審程式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的必經程式。而再審程式不是訴訟的必經階段,不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不具有審級的性質,只是為糾正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決而規定的特殊訴訟階段和補救程式。
3、兩者發起程式的理由不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沒有限制,而提起再審的理由則有限制,必須有法律規定的錯誤才能提起再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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