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可否發回重審?具體的發條依據是什麼

2022-01-05 14:33:25 字數 5514 閱讀 2467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可以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0、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11、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1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的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2樓:漫清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二審程式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發回重審?什麼情況下不需要發回重審?

3樓: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和「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需要發回重審。

第二審程式是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適用的程式,目的是通過二審裁判對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審裁判進行糾正,從而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正義。

與此同時,為了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審理以及當事人的程式利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也規定了在兩類情形下,二審法院可將案件發回重審:

一是「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

二是「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

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迴圈。

4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可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5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二審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6樓:乙小甲

需要發回重審的情況具體如下:

根據《於推行十項制度 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

五、建立嚴格的案件發回重審制度。按照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次,嚴格禁止多次發回重審。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7樓:南霸天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發回重審適用的情形有三種: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對於這種情況,二審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二、當事人以請求駁回起訴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如查明一審原告起訴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

三、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律程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違反法定程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2.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3.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4.其他嚴重違反程式的;

5.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8樓:

《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和「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再審中發回重審指的是發回一審還是二審法院?

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再審中發回重審,如果原來是第一審的,就發回一審,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就發回二審法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2、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擴充套件資料

二審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10樓:謹慎

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二審發回重審自然是一審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根據依然享受一審和二審賦予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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