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婚前買的沒辦房產證,婚後老婆戶口遷入新房,想問下房子所有權問題

2022-06-28 01:16:42 字數 5705 閱讀 1999

1樓: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你婚前是付了全款購買的商品房,房產證即使在婚後辦下來也是屬於你個人的婚前財產。

如果婚前你是貸款購買的,婚後兩個人共同還貸,那麼你在婚前支付的部分屬於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以上兩種情況下所說的婚前財產是用於在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的。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這套房子要轉讓。那麼過戶的時候需要出具房產證,結婚證。這個時候,房產證的時間晚於結婚的時間,視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都同意轉讓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2樓:鹿泉文化藝術服務中心

你好,根據你的陳述,婚前購買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財產,辦理房產證是以購房合同簽訂的名字為準,不必擔心。

3樓:暴雨邪風

婚前購買的房產,不因婚姻關係的成立轉變財產的性質,妻子的戶口落在你的戶下,也不會影響房產是你個人財產的性質。產權證只是對個人財產的一種認可和保障,所以你大可不必擔心。

4樓:風險預警網

婚前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的。

戶口遷入不代表房子就是夫妻財產。

婚後共同承擔房貸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edison大哥

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婚前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男方

的婚前財產,跟什麼時候辦理房

產證沒有關係。當然如果房產證

上加女方的名字,那就屬於夫妻

共同財產,變成女方也有份了。

6樓:潘增飛

物權法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權是法律上的術語,物的所有權被安排進了物權法,不登記物權談不上所有權,談得上所有,但是不一定是廣義的,不同情況不同情形限定的所有

7樓:芥末留學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在結婚後才辦理下來產權證的這種情況,這個房子的產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辦理房產證需要的資料:

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以及補充合同原件。

2.房屋購買銷售統一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以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如果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要出具竣工驗收單以及填寫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要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以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就可以了。)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5.房屋購買人如果已經結婚了,這樣就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帶上身份證影印件,還需要帶上房屋買賣雙方身份證進行校驗。

6.房屋購買人如果已經結婚了,房屋購買人需要帶上房屋購買人的婚姻證明影印件,還需要帶上結婚證的原件用來校驗。

7.房屋買賣雙方如果任何一方不能親自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如果委託辦理房屋房產證第三方代辦,則需要同時提供房屋購買者夫妻雙方私章。

8.房屋購買者如果是單身人(必須本人自己親自到場,不可代辦)。

9.房屋購買者的身份證影印件(還需要帶上房屋購買者的身份證原件進行校驗)。

10.房屋購買者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影印件(還需要帶上房屋購買者的戶口簿或者戶籍的原件進行校驗)。

辦理房產證結婚證是否必須:

房屋登記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辦理房產證需要結婚證,因此沒有結婚證也可以辦理房產證。

男方婚前購房未辦房產證,婚後房屋歸屬權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所說的此房屋與女方無任何關閉,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辦理房產證時只需要男方乙個人即可,因為購房合同上只有1個人的名字且房屋是在結婚前全額購買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但你一定得保留各種購房的收據,並到公正處公證一下,如果不公證將來還是麻煩。

婚前買房子,結婚後把老婆戶口遷進來,如果離婚了,女方房子有份嗎 10

10樓:愛琴海的乙隻貓

下邊是貼上複製的

我的意思就是:有,財產必須分割,她可以選擇要不要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裡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財產結構出現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權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有較大的比例。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係不再是案件的主要ì盾,問題主要集中於夫妻財產問題和子女的撫養問題,而夫妻財產分割則集中在房屋、股權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的這些重點問題進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2)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因素。

原係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係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2023年6月發布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第二,**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

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子婚前買的房產證爸媽的名字婚後是共有財產嗎

不是夫妻共有bai財du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zhi釋四 第dao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專出資為子女購屬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

請問,夫妻男方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拿的房產證填寫夫妻雙方名字,如果離婚房產屬於男方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買來的房子,源婚後拿的房產證填寫夫妻雙方名字,就表示男方將部分產權贈與給了女方。根據 合同法 的規定,只要沒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行為贈與就是有效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對離婚後的房產歸屬有約定,就要按照約定執行。婚姻法解釋三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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