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杜拉拉
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應支付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年夠了可以要求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關於經濟補償金條款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要特別注意「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這一條款。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如果雙方都沒有續簽的意向就自然解除了,應該是不會有賠償的。不知道你的是什麼情況。
3樓:實習律師鄭
前一年是指前一年度,比如你2023年8月到期,公司現在讓你離職,計算賠償金的時間應當是2023年度,即2023年度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應當是所有的收入除以12個月,不僅僅是養老金那部分!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賠償金計算中「平均工資」是按照應發還是實際發放工資計算的,依據是什麼?
4樓:律佳
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標準按照應發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5樓:
平時拿到手的錢前12個月的總和(包括加班費及獎金等)除以12就是乙個月的償金.
6樓:藍玉狐
應該按照應發工資(稅前且代扣各項社會保險、公積金等之前的應發數,應該和你的社保繳納基數的計算範圍一致),也有按照社平工資的
7樓:戚廣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單方面提出不續簽,一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具體怎麼算?是以前一年的平均工資算的話,平均工
8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的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應給予你補償。
補償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月工資標準為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獎金不包括在內。
9樓:匿名使用者
以自然年度計算 。稅前含獎金。
但需要你自己證明3月份發的是上一年度的獎金。否則會被作為當年獎金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請問經濟補償金是按基本工資計算還是實際收入(包括績效工資、補貼等)。 30
10樓:三條橋聚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經濟補償金是按實際收入(包括績效工資、補貼等)計算。
和公司每年一簽的勞動合同就有一條內容是:績效、補貼不計入經濟補償金。這一條違法,屬於無效條款。如果公司堅持只按基本工資賠償,請找勞動局仲裁或者起訴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1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12樓:青島徐印喜律師
公司的規定是無效的,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要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如果公司堅持,就申請勞動仲裁吧。
1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補償金應該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資收入發放,包括各種補貼獎金。協商不成的找勞動仲裁。
14樓:日照律師
經濟賠償金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不是基本工資。該規定無效。
可以到勞動部門反映。
15樓:李邦成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我理解即是你的實際所得,包括各種補貼,那也是你的工資組成的一部分,應該是稅前。
16樓:簡簡單單
1、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經濟補償金按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確定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合同到期有賠償嗎
17樓:法律快車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
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法律法規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5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關聯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終止情況下的經濟補償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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