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社會推理
一般醫院都只會給三個月的病假,如果醫生給你的病情開的假條超過三個月,那麼這是對你有利的依據之一。你可以到醫院去找一下主治醫生問一下最長能休多少天。
如果沒有病假沒有超過三個月,那麼單位是允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基本賠償是每一工作年限賠償乙個月上年平均工資。這個工資標準是可以談判的。一般官方給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比較高。但是單位也可以主張按單位平均工資算。
其次,你是因病被辭退,你可以主張找單位要生活費。賠償標準跟上面一條是一樣的。等於你主張的賠償標準是基本賠償乘2。
然後看單位有沒有五險一金。如果沒有,也要按標準索賠。
2樓:
廠方給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是正常裁員只要按照合同給你一定的補償款就行,一般是三個月基本工資。
3樓:
你在某單位或廠裡上班因為身體不好有病動手術,你病假到期後廠方就跟你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是不對的,你先不要辦理離職手續等廠裡說好了再辦理,廠方回你最少要補貼三個月的工資給你。*
4樓:
答:我建議你還是,找專業人士,去解決你的賠償問題。
5樓:雲鑽
公司這是開辭你,應當按照勞動法法規賠償你,給你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沒給你經濟補償,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
6樓:
廠方違背勞動法,動手術有傷情,保護員工的健康為主,解除勞動合同,違背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肯定賠償多,所在廠每年多一月的工資,病情解除勞動法,於情,於理,於法,賠償不同。向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裁決。
在上班期間因生病手術後不能正從勝任原工作剛位,廠方解出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一般要看當時合同裡是怎麼制訂這個情況的,如果沒有說明這些,那對你應該是比較不利的,雖說應該也有賠償,但不會太多的,畢竟沒寫明的。
8樓:帥氣的小宇宙
乙個月的工資補償或者提前乙個月通知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於自己生病不能再上班,廠方要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賠償?
9樓:順河小張
一,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因此,如果你不主動辭職,一般情況下,單位是不能解決勞動關係的。如果單位要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這個問題,要求單位履行勞動合同。
二、你治病期間,還可以領取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關於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四、如果單位未同你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1、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繳納保險而導致的醫療待遇損失;3、要求公司補繳保險;4、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10樓:簡簡單單
1、由於自己生病不能再上班,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按工齡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病假期間合同到期了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該怎麼賠償?
11樓:蒼洱白子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說明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情況。
其次,經濟補償,必須在員工離開公司之日,與勞動者結算清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病假期間合同到期,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支付你一年工齡乙個月工資的補償,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照企業自己規定辦理,但是不能少於社會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3樓:卓行天下
在國家規定的員工享有的醫療期內,工資按合同約定支付;
超過期限,工資支付滿足兩條件:1、不低於當地工資標準80%;2、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包括個人應扣應交的社保部分。
職工生病是不是3個月病假結束後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的話我可以得到那些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疾病**,是按照在實際工作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給予不同時間的醫療期,具體看下面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編輯本段醫療期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23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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