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都想到著些事拉? 不錯不錯....值得鼓勵下..
我覺得最實際的就是回購.如果向其他股東回購股份.那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的比重就會降低.
原來大股東的持股比重就會相應提高.你所控制的股權自然會得到加強.
如果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低.在進行股份回購後.可以適當地提高資產負債率.更有效地發揮財務方面的效應.來增強公司的未來盈利預期.從而提公升公司股價.
那相反如果公司現金儲備比較充裕.就容易成為被收購的物件.在此情況下公司動用現金進行股份回購.可以減少被反**購的可能性.所以在著方面要多注意.
公司可以直接以高出市價很多的**公開回購本公司股份.促使股價直線上公升.以擊退公司其他股東的收購人事.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
但是我也不反對協商解決著事.畢竟是那麼大的公司.要是協商解決那麼你本人佔據的股份就要在60%(100%比)..
忽忽.好好學吧 其實我也不是狠懂得 只是按我想的說 忽忽......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幾種辦法:
1.搞垮公司,逼迫其他原始股東將**賣給自己,然後自己再重振公司,這樣就只有自己一**東了。
2.直接花大價錢購買,購買原始股要讓其他原始股東都同意,可以協約轉讓。
3樓:匿名使用者
1、計算淨資產,按股份比例收購;
2、計算淨資產,提高溢價比例50%收購;
3、計算過去三年每年平均淨利潤,按五倍回報收購。
4樓:漸醒靈魂
按原先協議(章程)。沒有 一般協商。
有限責任公司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收回股東的股
5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全體股東表決,公司法有規定,私自抽逃出資是違法的,如果所有全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走訴訟程式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何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
6樓:華律網
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權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股東才能夠請求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的。比如說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但五年連續盈利等這些特殊情況。股份****也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減少註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份****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 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汗盼秋
正常情況下自己持有自己股份是禁止的。公司法有規定的
特殊情況如下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75條)
對於股份****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8樓:麻辣小龍蝦
新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查閱公司財務狀況,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根據新法的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故意不分紅將可能被起訴。
9樓:***墊資
你們企業有沒有在***掛牌呢,沒有的話可以和股東協商,如果掛牌了的話可以用***去轉讓
10樓:jxrmr楊
聯邦創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75條)
對於股份****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因此,現在你手中的股權也並不完全屬於你,公司有時候也有權利收購回去的,對於這一點,各位股東也要一定注意;當然,公司也有很多情況下無法收購股東們手中的股份,以上資訊,大家一定得熟悉,要不然到時候被公司無故收購回去,都不知道是什麼原因,那你就杯具了。
公司股份怎麼收回已辭職的股東的股份 5
11樓:韓飛律師
收回已辭職的股東的股份,如果已辭職的股東同意轉讓,可按公司章程規定進行轉讓,不同意就沒辦法收回了。
法律依據《公司法》,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約束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由於****具有資合和人合性質,且人合色彩比較濃。股東之所以成為股東,基於同意公司章程的加入行為而產生的,股東身份保留取決於是否遵守公司的章程。
既然違反了公司的章程規定的義務,就得接受章程的處罰。反之,如果將章程這項規定認為無效,出現股東辭退或將股東辭退的情況,按《公司法》規定:動員股東轉讓對公司的出資額,或者,必要時以較高的**購買。
如果股東喪失了合作的基礎,召開股東大會解散公司,但這樣,已建立的商譽,已投入的資金毀於一旦,誘發信任危機,造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的浪費。所以,公司章程這樣規定是可以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辭職的職工同意轉讓,可按公司章程規定進行轉讓。不同意就沒辦法收回了。
13樓:
這個要考慮到當初章程的約定,一般來講,股份不可以強制收回。
14樓:polaris老大
不能強制收回,可以與該員工協商具體收回的辦法。
小股東不履行股東義務是否可以收回其股份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的股份,是不可以收回的,只可以轉讓。轉讓股粉,除人民法院依照相關程式執行的以外,應當徵得股東同意,股東不履行義務一般是不可以轉讓的。但是,公司章程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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